按照《魏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纳入《魏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编制范围的县直部门23个,乡镇21个。

  • 魏县公安局权责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魏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6项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魏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1号)第37项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1951年)第三条  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须先向该管县(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魏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三)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四)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购买的品种、数量、购买单位以及许可的有效期限。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魏县公安局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第二十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包括下列内容的材料:
      (一)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二)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三)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四)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应当载明收货单位、销售企业、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魏县公安局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二十三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一)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二)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四)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五)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六)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七)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第二十四条  受理申请的公安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继续拧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合法《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魏县公安局

    《大型群众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魏县公安局

    《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修订)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第一款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魏县公安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深圳、珠海经济特区除外)核发

    魏县公安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修正)》第42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魏县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登记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除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登记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警用车辆登记业务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一百二十二条  国家对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       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魏县公安局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且属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范围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当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5个工作日内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审核意见,组织现场检查验收。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未严格审查申请材料,造成申请人骗取证件,扰乱出入境秩序的;
      4、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的;
      5、在认定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魏县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三条  购买第一类中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购买许可证;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取得购买许可证或者购买备案证明后,方可购买易制毒化学品。
        第八条  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受理备案后,应当于当日出具购买备案证明。自用一次性购买五公斤以下且年用量五十公斤以下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7

    行政许可

    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魏县公安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8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首次申请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九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主席令第50号)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9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0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条 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五条 履行出境入境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外国人签发签证、外国人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审核验放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或者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
        (三)泄露在出境入境管理工作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四)不按照规定将依法收取的费用、收缴的罚款及没收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上缴国库的;
        (五)私分、侵占、挪用罚没、扣押的款物或者收取的费用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行为。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21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五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后不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四条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盗窃、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或者安全标志的;
        (二)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障碍物,或者故意向列车投掷物品的;
        (三)在铁路线路、桥梁、涵洞处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铁路线路上私设道口或者平交过道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六条:擅自进入铁路防护网或者火车来临时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抢越铁路,影响行车安全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七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招摇撞骗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一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冒充军警人员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五条: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一条: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修正)第七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或者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主席令第67号)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行为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
          (一)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二)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三)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四)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五)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实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对《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2000年公安部令第51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1997年国务院令第218号)第六条    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八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接入单位拟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有权受理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国际联网经营业务。
      接入单位拟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应当报经有权受理从事非经营活动申请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审批;未经批准的,不得接入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需要进行国际联网的,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公安部令第588号)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公安部令第588号)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1.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八)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九)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公安部令第588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三号)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三号)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主席令第五十三号)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主席令第51号)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主席令第51号)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年主席令第51号)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八十条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八十一条 利用极端主义,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强迫他人参加宗教活动,或者强迫他人向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劳务的;
      (二)以恐吓、骚扰等方式驱赶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离开居住地的;
      (三)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与其他民族或者有其他信仰的人员交往、共同生活的;
      (四)以恐吓、骚扰等方式干涉他人生活习俗、方式和生产经营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六)歪曲、诋毁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煽动、教唆抵制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的;
      (七)煽动、胁迫群众损毁或者故意损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国家法定证件以及人民币的;
      (八)煽动、胁迫他人以宗教仪式取代结婚、离婚登记的;
      (九)煽动、胁迫未成年人不接受义务教育的;
      (十)其他利用极端主义破坏国家法律制度实施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八十二条 明知他人有恐怖活动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行为,窝藏、包庇,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或者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八十四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规定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进行防范、调查恐怖活动提供技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二)未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停止传输、删除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保存相关记录,关闭相关网站或者关停相关服务的;
      (三)未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造成含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内容的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八十八条 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八十九条 恐怖活动嫌疑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责令其遵守的约束措施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九十条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九十一条 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的,由主管部门处二千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8年主席令第6号)第九十二条 阻碍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工作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对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
      (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登记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七条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八条 外国人非法居留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每非法居留一日5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元的罚款或者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16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以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50000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5000元,总额不超过100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1万元、总额不超过10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八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口岸限定区域管理秩序的;
      (二)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未办理临时入境手续登陆的;
      (三)未办理登轮证件上下外国船舶的。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八十三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查验准许擅自出境入境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出境入境口岸的;
      (二)未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员工、旅客、货物或者物品等信息,或者拒绝协助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三)违反出境入境边防检查规定上下人员、装卸货物或者物品的。
      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载运不准出境入境人员出境入境的,处每载运一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交通运输工具负责人证明其已经采取合理预防措施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主席令第57号)第八十四条 交通运输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负责人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中国或者外国船舶未经批准擅自搭靠外国船舶的;
      (二)外国船舶、航空器在中国境内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航线行驶的;
      (三)出境入境的船舶、航空器违反规定驶入对外开放口岸以外地区的。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处罚

    公路客运车辆超员载客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公路客运车辆违规载货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货运机动车超载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货运机动车违规载客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第四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违规停放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出具虚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结果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未悬挂机动车号牌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未放置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处罚

    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将机动车交由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交通肇事逃逸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50%的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违反交通管制强行通行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驾驶拼装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驾驶报废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二款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三款    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驶证,责令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拼装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拼装车,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出售报废机动车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超过十五日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种植物、设施物妨碍交通安全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处罚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驾驶许可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或者驾驶许可的,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或者机动车驾驶许可。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处罚

    使用拼装、报废机动车接送学生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处罚

    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配备校车安全设备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安全维护校车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处罚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处罚

    不按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处罚

    未按审定的校车线路行驶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处罚

    上下学生未按规定停靠校车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处罚

    未运载学生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处罚

    上路前未检查校车车况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处罚

    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3、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4、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5、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9、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10、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11、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处罚

    校车载有学生时加油

    魏县公安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
      (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