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时间:2024-03-29 10:36:18

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4年版

行政检查7项                                                                                    主要领导:

序号

权利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追责责任

追责情形

1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

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2006年5月24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对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效能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查处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检查

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监督

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九条第二款

1.检查责任:对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项目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检查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指导

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七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5月27日第五次修正)第十一条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的监督

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1.检查责任:对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维护工作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检查

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的监督

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24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3.《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22号)第十四条

1.检查责任:人防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包括人防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防护设备生产安装等企业)和质量检测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人防工程实体质量及人防专用设备生产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质量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质量问题整改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出具复查记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检查

对人防设备生产安装的监督

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人民防空专用设备生产安装管理暂行办法》(国人防〔2014〕438号)第十五条

1.检查责任:人防设备生产安装质量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3.移送责任: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防空网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产品质量不合格,仍然出具产品质量监督合格报告的。
2.帮助企业弄虚作假、不按照国家质量标准进行监督的。
3.监督检查中行使职权超出授权范围、徇私舞弊的。
4.因玩忽职守或者疏忽大意造成责任事故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检查

对人防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

魏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19年4月23日第二次修正)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人防工程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冀人防字〔2016〕36号)第六条第三款

1.检查责任:对全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移送责任: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在1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2.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