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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4-12-11 14:02:52

魏县教育体育局权责清单

(共21项)

1

行政处罚

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10年12月13日修改)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有违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民办学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学校办学活动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或者违反规定调整教学进度、提高课程难度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出版物、学具和其他用品的;对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习活动监管不严的;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出租、出让、转让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其他违反规定的办学行为。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学校学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考试招生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九条:(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修订,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4.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5.自行收缴罚款的;   6.违反规定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者拍卖款项的; 7.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8.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 9.使用或者损毁扣押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10.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 11.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1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违反《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开设或者随意停止体育课的;

(二)未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含体育课)的;

(三)在体育竞赛中违反纪律、弄虚作假的;

(四)不按国家规定解决体育教师工作服装、粮食定量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学校学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违反本法规定,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由体育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纳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学校学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的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禁止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处罚:
(一)未经许可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的;
(二)体育赛事活动因突发事件不具备办赛条件时,未及时中止的;
(三)安全条件不符合要求的;
(四)有违反体育道德和体育赛事规则,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
(五)未按要求采取风险防范及应急处置预案等保障措施的。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学校学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体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恶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经营性体育赛事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审批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举办体育赛事活动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体育赛事活动名称规定的;
(四)造成人身财产伤害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权益的。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学校学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破坏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可处实际损失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学校学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公共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学校学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未经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关闭;逾期未关闭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立案阶段: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立案并确定适用程序。

2.调查取证阶段: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监管阶段:对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学校学校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违法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为的处罚

县教育体育局

《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有违反《全民健身条例》(2010年2月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程序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执行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事实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高危险性体育管理混乱,造成严重后果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6.违反规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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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二)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 (四)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五)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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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行政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5月1日颁布)第十八条。上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体育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对经营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有效监督。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的正常经营。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单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行政许可;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高危型安全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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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学校体育、美育、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1.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第14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1〕16号)第11条。
 2.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0〕36号)18条。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若干措施》(冀办传〔2021〕16号)中第14条。
3.《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 号)第25条。《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实施方案》(冀教体卫艺〔2022〕8号)第22条。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学校体育、美卫生与健康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行政许可;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高危性体育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体育、美卫生与健康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检查

教师队伍建设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第二十二条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的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1.检查责任:对辖区内教师队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依法吊销行政许可;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经营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教师队伍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检查

校外培训机构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版)第六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六)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1. 准备责任: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时间、内容等事项。

2. 实施责任:依据检查计划,联合其他部门开展检查或专项督查,并作记录

3. 结果处理责任:告知检查结果,及时反馈发现问题并指导整改。

4. 存档备查:将检查结果存入档案,以备检查。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检查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检查、评估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配套政策和规划;全面负责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实施、检查和评估工作。市(地、州、盟)、县(区、市、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负责管理本地区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

1.检查责任:对辖区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教师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学校或教师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检查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行政检查

县教育体育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体育主管部门和有关组织、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侵犯社会体育指导员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四十条: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第五十七条:体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培训和考核中弄虚作假的;(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1. 抽样责任:向被抽查的单位告知监督抽查的内容、范围、实施细则等相关信息后,进行抽样。

2. 检查责任:组织监督检查人员,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检查。检查结束后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3. 结果处理责任:对发现违规违法问题的,采用约谈、要求整改等方式改正,直至进行行政处罚。

4. 信息公开责任:采用通报以及在官方网站公布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查情况。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社会体育指导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奖励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县教育体育局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16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

1.制定方案(通知)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机关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相应机关、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推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21

行政奖励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县教育体育局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第16条

1.制定方案(通知)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通知)。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机关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相应机关、政府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在推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