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权责清单
(共两类,14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章第一节第十八条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业。第十九条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第二节第二十九条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即可按当地标准享受经济补助)。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0号 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退伍证、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核对个人档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发放申请表上签字。 4、事后监督责任: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对不符合条件标准人员发放补助金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给付 |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五条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法律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依据文号:主席令第50号 条款号:第十章第六十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查阅本人档案,确定服役年限,核算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的生活费的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费给付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给付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1.受理责任:应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材料不完整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2.审查责任:审查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核算退出现役因战、因公致残军人旧伤复发死亡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军人抚恤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给付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十五条 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基本工资标准,由收到《烈士评定通知书》、《军人因公牺牲通知书》、《军人病故通知书》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照以下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或者津贴低于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的,按照少尉军官基本工资标准计算。被追授军衔的,按照所追授的军衔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级别确定月基本工资标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看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一次性抚恤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在审批军人抚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虚假诊断、鉴定、证明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给付 | 烈士褒扬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烈士褒扬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18号 条款号: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烈士褒扬金制度。烈士褒扬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倍。战时,参战牺牲的烈士褒扬金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烈士褒扬金由领取烈士证书的烈士遗属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烈士的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没有父母或者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烈士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来源且由烈士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审批决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烈士褒扬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烈士褒扬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烈士褒扬金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给付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二十二条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继续发放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介绍信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3、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介绍信复印件。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给付 | 退役的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三十二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继续发放12个月其原享受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其遗属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待遇。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费。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丧葬补助的; 4、侵犯退役残疾军人病故丧葬补助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给付 | 部分烈士(含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认定及生活补助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12〕27号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部分烈士子女是指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3号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2〕27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给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下同)每人每月发放130元的定期生活补助。为确保政策顺利贯彻落实,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适用对象的界定:政策实施对象的人员范围为,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以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和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以下简称错杀被平反人员)子女。” | 1.受理责任: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错误;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烈士女子认定及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烈士子女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烈士子女待遇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给付 |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令第788号 条款号:第三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享受医疗优待和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规定。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退役军人身份信息及证明材料。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医疗保障金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给付 | 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伤病残士兵退役交接安置工作规程(试行)》 依据文号:民办发[2012]24号 条款号:规程全文 分散供养的,购(建)房经费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残疾退役士兵购房(建)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给付 | 牺牲、病故后6个月工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根据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规定 依据文号: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文件和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2004]政干字第286号 军队离退休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给其遗属继续发6个月的军队离退休干部生前离退休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审批病故、牺牲6个月工资待遇的; 3.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的; 4.在军人抚恤优待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工作人员挪用、截留、私分军人抚恤优待经费;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给付 |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依照本条例有关现役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名称:《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依据文号: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本条例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 算退休士官、退休干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的抚恤优待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抚恤优待金; 4、侵犯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的抚恤优待合法权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给付 | 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补助金的给付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 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检,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99号 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和给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所需中央财政负担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结合地方的资金安排,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 法律法规名称:《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依据文号:民发〔2007〕100号 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负责落实。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算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资金是否发放到位。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对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金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侵犯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奖励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全文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 条款号:第九条 对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参照《公务员奖励办法》,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做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义务兵立功受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义务兵立功受奖、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