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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4-12-11 14:26:58

民政局权责清单

(共类、64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不按规定使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从事活动等的处罚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筹备期间擅自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进行处罚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处罚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进行处罚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处罚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27号,2005年6月1日施行)第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县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2002年5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公布)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做记录。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郑局、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实施、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文书应按照法定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本级行政区域界桩或者其他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县民政局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3号)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处罚

县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擅自进行地名命名、更名的,由有审批权的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取缔,并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处罚

县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处罚

县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擅自设置、拆除、移动、涂改、遮挡、损毁地名标志的,由地名标志设置、维护和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第三方机构关于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处罚

县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第三方机构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等情况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5年内禁止从事地名相关评估工作。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县民政局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县民政局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勘验(查)、鉴定、询问、保存证据;依法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


18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县民政局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或根据举报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派专人调查取证。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处罚决定,送达决定书。6.送达阶段责任:处罚结果可通过网络或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在审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依法实施整改。2.对下达整改通知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备案的不予备案,或者对不应备案的予以备案。4.向备案机构和个人收取费用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按照慈善宗旨开展活动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接受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条件的捐赠,或者对受益人附加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条件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九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管理人员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有关交易情况未向社会公开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四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将不得用于投资的财产用于投资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费用的标准不遵循管理费用最必要原则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未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或者报备募捐方案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泄露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违反法律法规经依法处理后一年内再出现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公开募捐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一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向单位或者个人摊派或者变相摊派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二十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或者居民生活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十二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不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或者不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情节严重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慈善组织从事、资助危害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五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将信托财产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规定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向民政部门报告或者向社会公开的处罚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未按规范和标准要求管理和服务的处罚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的处罚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处罚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采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政府养老补贴的处罚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养老机构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处罚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6.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7.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强制

封存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十三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强制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收缴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证书和印章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八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应当予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2、指派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强制的、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3、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4、依法应当移送其他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而不移送的;

5、在行政强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县民政局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给付

临时救助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公布,临时救助制度指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给付

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给付

老年人福利补贴

县民政局

1.魏县高龄老人生活补贴发放管理办法。2.邯民函{2018}50号文件邯郸市民政局关于开展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工作的通知。3.冀财社{2017}100号文第2条第5项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4.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第九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给付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县民政局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四、保障措施“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5〕74号)

3、《邯郸市民政局邯郸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邯民〔2016〕13号)

4、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检查

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二十四条;《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2010年4月1日施行,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
3、不依法及时公开检查情况的;
4、对相关投诉举报,不依法进行处理;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检查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十九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
3、不依法及时公开检查情况的;
4、对相关投诉举报,不依法进行处理;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检查

对慈善组织及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零三条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
3、不依法及时公开检查情况的;
4、对相关投诉举报,不依法进行处理;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检查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
3、不依法及时公开检查情况的;
4、对相关投诉举报,不依法进行处理;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检查

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0〕第2号第六次修正第四条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各级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殡葬管理的日常工作。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
3、不依法及时公开检查情况的;
4、对相关投诉举报,不依法进行处理;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检查

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县民政局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2021年9月1日国务院第14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处置。依法处理相关投诉举报。
3、移送责任: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4、事后管理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按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进行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依法处置;
3、不依法及时公开检查情况的;
4、对相关投诉举报,不依法进行处理;
5、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确认

孤儿救助资格认定

县民政局

冀民规 〔2019〕4号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确认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县民政局

冀民规 〔2019〕4号河北省民政厅等十二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确认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县民政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河北省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立案责任:民政部门检查或者接到举报等,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应立即制止,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采取加处罚款。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确认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对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确认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确认

特困人员认定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确认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县民政局

《婚姻法》

《婚姻登记条例》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基本生活补贴补贴款物的;

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奖励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县民政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第八条规定,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64

行政奖励

慈善表彰

县民政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