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
(共四类、21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许可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涉密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3〕3号)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许可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许可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许可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许可 | 临时用地审批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许可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许可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许可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许可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许可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确认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五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于通过行政确认的申请,制作并送达通知书,确保申请人知晓确认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2、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审批等,导致行政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进行确认,导致错误或不当的行政确认结果的; 4、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如为了个人利益而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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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政确认 | 不动产统一登记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6号)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申请或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如果材料不齐全,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3、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需要作出是否准予行政确认的决定。如果申请不符合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对于通过行政确认的申请,制作并送达通知书,确保申请人知晓确认结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2、如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审批等,导致行政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 3、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超越权限进行确认,导致错误或不当的行政确认结果的; 4、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如为了个人利益而歪曲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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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行政裁决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第四条 | 1、受理责任:对投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理责任: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取证或者组织质证。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等做出裁决,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 4、执行责任:对裁决生效后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机关需加强监管,确保裁决的执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6、在权属争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裁决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其他类 |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的合理性、土地复垦费用测算的合理性等。 3、决定责任: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进行最终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决定机构应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包含相关内容和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确保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其他类 |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审定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8 | 其他类 |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9 | 其他类 |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0 | 其他类 |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四十五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需要现场踏勘等。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4、事后监管: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规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0001.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1 | 其他类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批复决定,不予批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土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