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奖励类
(共21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 魏 县 卫 生 健 康 局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三条:“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十八周岁止,对独生子女父母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十元的奖金”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表、户口、婚育情况等资料,核对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盖章,发放奖励金;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退回乡镇。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申请、审批资料。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严格按照资格条件审批的; 3、虚报、冒领、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奖励 | 对长期从事市容环卫作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主管领导研究决定,以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奖励 | 对于在城市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号)第二十二条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主管领导研究决定,以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奖励 | 对在推广应用新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十六条 | 1、制定方案责任: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主管领导研究决定,以局名义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奖励 | 现役军人立功受奖奖励金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法律法规名称:《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公务员局综合司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全文 法律法规名称:河北省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实施办法 条款号:第九条 对当年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参照《公务员奖励办法》,由县级政府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补正材料后,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办理条件的,作出审批决定,及时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 2.违反规定批准义务兵立功受奖励的; 3.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办理义务兵立功受奖、或在工作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奖励 |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交通运输局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第四十四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9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经营管理、品牌建设、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拾金不昧、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对结果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上级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人员收取费用的;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奖励 | 对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先进事迹的表彰和奖励 | 交通运输局 |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部令2020年第5号)第59条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对完成政府指令性运输任务成绩突出,文明服务成绩显著,有救死扶伤、见义勇为等先进事迹的运营企业和相关从业人员予以表彰。 | 1、制定方案责任:征求部门意见,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审核,对结果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按程序报上级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执法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参评人员收取费用的;4、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奖励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2.《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19〕3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办理本级管辖范围内及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线索。 2.督办责任:对管辖范围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进行督办。 3.查处责任:根据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开展立案调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跨行政区域、跨统筹层级及跨管理部门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案件。 4.奖励责任:根据举报案件查处金额,按照规定比例对调查属实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线索应当依法受理、立案调查,不受理的。 2.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人员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推诿、敷衍、拖延,给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查处奖励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5.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6.工作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奖励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魏县应急管理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 |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1.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3.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奖励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国家档案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目前财政未设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
11 | 行政奖励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目前财政未设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
12 | 行政奖励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目前财政未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
13 | 行政奖励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目前财政未设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
14 | 行政奖励 | 高技能人才奖励 |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3〕54号)第四条: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工作在省政府和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 《关于印发8项重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才办字〔2011〕1号)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推进工程、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开发工程、重点引智工程、临港人才聚集区构建工程、“技能大师”培养工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程、人才发展区域城乡统筹促进工程、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工程,同时这八项工程也列入《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奖励 | 交通肇事逃逸举报人奖励 | 魏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人员提供有效线索或者协助的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拟奖励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作出奖励的决定,依法送达。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奖励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表彰的奖励 | 县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提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上级部门研究决定,予以表彰。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违规受理并通 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 的; 4.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6.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 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7.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7 | 行政奖励 | 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等表彰 | 县教育体育局 | 中小学德育工作指南》第五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16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二条;《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三十三条 | 1.制定方案(通知)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通知)。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机关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相应机关、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推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 |
18 | 行政奖励 | 对“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等表彰 | 县教育体育局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第16条 | 1.制定方案(通知)责任:在征求各单位各学校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通知)。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通知)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局领导研究审定,并进行公示。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局机关或县政府研究决定,以相应机关、政府名义表彰。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在推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 |
19 | 行政奖励 | 社会救助先进表彰 | 县民政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649号令)第八条规定,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 |
20 | 行政奖励 | 慈善表彰 | 县民政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一百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提供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即时办理,并保存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面通知申请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贪污、挪用、截留、私分补贴补贴款物的;2、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的。 | |
21 | 行政奖励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 | 1、受理责任:对符合规定受理的,依规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投诉人。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