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共一类,4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 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奖励 |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1、《国家档案法》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艺术档案管理办法》文化部、国家档案局令第21号第六条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目前财政未设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
2 | 行政奖励 | 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目前财政未设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
3 | 行政奖励 | 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 |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的表彰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目前财政未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营业性演出社会义务监督员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
4 | 行政奖励 | 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 | 魏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文化执法机构的作用,并可以聘请社会义务监督员对营业性演出进行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采取电话、手机短信等方式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接到社会义务监督员的报告或者公众的举报,应当作出记录,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并自处理完毕之日起7日内公布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应当给予表彰;公众举报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 1.准备阶段责任:制定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的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 4.实施奖励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目前财政未设对营业性演出举报人行政奖励专项基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