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统计局权责清单
(共二类、11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对迟报统计资料,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九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十五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经济普查规定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15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全国农业普查规定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下罚款。”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统计调查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07年国家统计局令第11 号公布)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的,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发生前款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还可处以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还可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提请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 年主席令第 67 号修订)处理。”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处罚 | 对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处罚 | 魏县统计局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2017年4月12日国务院第168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营利性统计调查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立案责任:通过全面检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等方式,发现统计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2.调查责任: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调查人员应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重大案件应当组成调查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核实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裁定是否准确。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统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制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息公开。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出现以下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3.违反规定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4.违反法定程序进行处罚的; 5.违反保密义务,泄露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执法检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造成损害的或经济损失的; 6.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7.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检查 | 对调查对象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的检查 | 魏县统计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12月8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年6月27日予以修订)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 1.告知责任: 统计部门应当提前通知被检查对象,告知统计执法检查机关的名称,检查的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时间,对被检查对象的具体要求等。 2.检查责任: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检查,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处理责任:处理调查报告,对调查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5.监管责任: 强化统计工作秩序和统计数据质量检查情况的监管。 6.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统计制度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在监督检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和发生腐败行为。 4.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不对调查单位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