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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事项
时间:2024-12-24 10:29:02

其他

(共75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

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作人员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制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提交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决定,并信息公开(不予通过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审核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依法对事项进行事后监管,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或不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办理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4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其他类

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民族宗教事务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0条、第18条、第9条、《宗教事务条例》第7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受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许可决定的;

3.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审核意见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其他类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第十一条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审批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解释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相关资料,认真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资金监管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准予办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资金监管工作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类

财政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6.《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五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类

金融机构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类

行政事业审计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类

企业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十九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类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类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四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一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其他类

外资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五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二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其他类

经济责任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全文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其他类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八条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厅字〔2017〕39号)全文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其他类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七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其他类

专项审计调查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九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三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类

财政财务违法行为的处理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
3.《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条
4.《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八条
5.《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四十九条
6.《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二条

1.发现取证责任: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应当取得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核责任:审计现场结束后,审计机关派出审计组应当审核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编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审计组应当认真研究、讨论被审计单位反馈意见,提出采纳或不采纳意见,并作出说明。
3.决定责任:项目计划执行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应当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复核。审理部门应当在复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组起草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进行审理。根据审核、复核、审理情况,召开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审计报告、决定、移送处理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采取处理措施。对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纠正建议。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送达执行责任:按规定时间和程序送达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
5.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5.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6.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7.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类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督促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五十四条
3.《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审计署令第8号)第一百六十三条

1.督促整改责任:审计组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应当及时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在出具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后,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确定的审计整改期限届满后及时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整改情况。
2.核查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实地检查或者了解、取得并审阅相关书面材料等方式检查或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3.整改结果处理责任:审计机关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督促被审计单位完成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并对审计结论中的重要错误事项进行纠正,向本级政府报送关于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的报告。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其他类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三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七条

1.检查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等情况进行核实和检查。
2.处置和移送责任: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在核查中发现的构成违法犯罪的问题,未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类

内部审计工作指导监督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二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二十六条

1.监督责任:起草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对内部审计制度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监督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及时进行整改,并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2.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对本辖区内内部审计机构审计进行指导和监督;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类

查询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权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 第三十七条
2.《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71号)第三十条

1.发现责任:审计监督过程中或接到举报,需要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者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审计机关予以审查,决定进一步核查。
2.受理责任:制作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或者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查询个人账户的,按照审批流程报请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发。审计机关派出两人以上的审计调查组到银行查询情况。
3.银行协查责任:审计人员持协查通知书实施查询,对相关资料进行抄录、复印、照相,但不得带走原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且注明来源,并由相关金融机构盖章。对上述接收的资料涉密的,要严格按照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规定取得协助查询通知书即强行要求银行机构进行查询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类

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审计监督

魏县审计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九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OO号,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二十六条

1.计划责任:审计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由县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县委审计委员会审议审定后,下达执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实施责任:审计机关项目计划执行股室按照法定程序组成审计组,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调查,编制审计实施方案,采取检查、调查、查询等方法取得审计证据。
3.出具审计结果的责任: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按规定程序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审计组所属业务部门、牵头部门(统一组织项目)、审理部门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审计工作底稿、证据进行复核、审理(审计执法审核)。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文书,特殊情况下,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可以由审计机关其他负责人审定审计结论文书。
4.监督执行和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在审计工作结束后,要按照审计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3.在审计监督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4.未按规定程序、要求编制、报批、下达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
5.未按规定程序、要求制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计的;
6. 未按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导致重大问题未被发现的;
7. 未按照本准则的要求获取审计证据导致审计证据不适当、不充分的;
8.对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9.审计记录不真实、不完整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类

争取国家、省、市财政性资金项目的筛选上报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3年第3号令)、邯郸市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召开专家论证会、联合审查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出具项目申报文件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5.未按照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类

以工代赈项目的组织申报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以工代赈管理实施细则》冀发改规【2017】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的条件、程序及所需提交的材料;符合申报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文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按上级发展改革委要求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召开专家论证会、联合审查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查决定,出具项目申报文件上报上级发展改革委。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项目监管。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

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

4.拒不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5.未按照要求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报告相关项目信息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类

价格争议调解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1.《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办字【2010】130号                  2.《河北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实施方案》冀价认字【2010】6号

1.受理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交价格争议调解申请书,应当提交与价格标的有关的材料。

2.审查责任:审核价格调解申请书,符合要求的,组织价格认定人员对价格争议标的现场查看、拍照、登记等,根据价格认定有关规定,进行市场调查,并进行测算。

3.送达责任:通过确认测算出具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进行送达到提出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价格认定机构或者价格认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将依法取得的价格认定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其他目的的;

2.因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出具虚假价格争议调解协议书或者价格调解结论有重大差错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类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年度检查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冀商商改字[2008]37号《河北省成品油零售市场管理实施细则》、国家商务部《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

1.检查责任: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年度审查;

2.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年检;

2.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成后,不对整改情况进行组织核查;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类

价格成本监审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1.《价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全文)

1.书面通知责任:书面通知有关经营者明确成本,监审范围,监审形式,监审期间,以及需要提供的资料和进行实地鉴赏的要求等内容。

2.资料初审责任:按时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初审,不完整的限期补充。

3.实地审核责任:调查了解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对经营者成本进行审核。

4.出具成本监审报告责任:按照法定程序和内容出具成本监审报告。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应当开展成本监审的商品和服务,未开展成本监审的;

2.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类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魏县发展和改革局

1.《价格法》第十九条

2.《河北省定价目录》(冀价政调〔2018〕42号)(全文)

3.《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7号令)(全文)

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定价行为规则〉实施细则的通知》(冀价政调〔2017〕202号)(全文)

1.价格调查责任: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

2.调查责任: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

3.听取意见责任:听取经营者、消费者或其代表,以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依法应当通过听证方式征求意见的,按照价格听证的有关规定开展听证。

4.合法性审查责任:审查是否符合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范围、程序是否合法等事项。

5.集体审议责任:定价事项由会议集体审议。

6.制定价格决定责任:执行上述程序,需要制定价格的,作出决定。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定价机关有违法行为的;

2.定价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制定价格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类

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5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其他类

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其他类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和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等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安全示范试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其他类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和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等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安全示范试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其他类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2 

其他类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21〕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3 

其他类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4 

其他类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五条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条
6.《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印发批复文件,按规定抄送发改部门,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复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复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其他类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印发批复文件,按规定抄送发改部门,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复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复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其他类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复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复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其他类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8 

其他类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39 

其他类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三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0 

其他类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类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 

其他类

养蜂证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类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类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7 

其他类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魏县行政审批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8 

其他类

有关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规发〔2013〕230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9 

其他类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条)第九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0 

其他类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1 

其他类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2 

其他类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四条、第六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3 

其他类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十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4 

其他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5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6 

其他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魏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7 

其他类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冀建法改〔2021〕1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8 

其他类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八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59 

其他类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0 

其他类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1 

其他类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除渔船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2 

其他类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3 

其他类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核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十八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4 

其他类

航行通(警)告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1992年第44号)第七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5 

其他

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九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6 

其他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67 

其他类

土地复垦方案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6号)第六条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报送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的合理性、土地复垦费用测算的合理性等‌

3、‌决定责任‌:土地复垦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进行最终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决定机构应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后,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出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包含相关内容和要求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确保土地复垦工作的有效实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其他类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审定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其他类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土地复垦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其他类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修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八条

1、立项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

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

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研究论证。

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其他类

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四十五条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1987年4月27日河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查阶段‌: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内容审核,包括是否符合城乡规划、是否需要现场踏勘等‌

3、‌决定阶段‌: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批决定‌

4、‌事后监管‌: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土地使用符合相关规定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00001.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其他类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符合条件的依法作出准予批复决定,不予批复的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

4、‌送达责任‌:根据审核意见,制作送达批准决定文件‌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监督检查申请人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土地‌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的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查通过的;

3、未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合理意见,造成重大损失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5、在土地复垦验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其他行政权力

临时身份证办理

魏县公安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第十条 临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中事后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公安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其他行政权力

 

行政复议

 

县司法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材料;

2.调查责任;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并对案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告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对应当补正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事项,未补正的视为放弃,补正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决定责任;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

2.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3.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其他行政权力

 

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检注册申报

 

县司法局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司法部令第60号)第四十九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证年度注册的材料,由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按规定的时间上报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注册机关。

 

1.受理责任;由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组织基层法律工作者参加年度注册。

2.审查责任;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负责收回年度注册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市司法局。

3.决定责任;县司法局法律服务管理股将市局年度注册结果反馈各基层法律服务所。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在对基层律师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检注册申报中不作为的;

2.在对基层律师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检申报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