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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4-12-11 14:29:25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权责清单

(共70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包含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责令追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企业拒绝或者拖延集体协商,协商一致、拒绝签订集体合同,拒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已经生效的集体合同,拒绝提供或者不按时、不如实提供集体协商所需资料,拒绝为协商代表开展协商提供必要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开展集体协商,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文本及相关审查资料,阻挠监督检查或者违反规定拒绝协调处理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列为不良信用企业,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情节严重,造成职工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企业三年内不得享受各级政府的奖励和扶持政策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违反《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违章行为之一的,除责令限期纠正外,可酌情对当事人处以相当于其本人二个月工资以内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成企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调离原岗位:

(一)拒不自查和拒绝接受劳动、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二)上报劳动工资统计数据弄虚作假的;

(三)在国家有关规定之外,超提、超发工资内、外收入的;

(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二十五条“对违法违章企业,由劳动、财政、审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按违纪金额的20%~50%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民办学校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5、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6、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7、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8、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9、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或个人,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违法所得,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经责令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

(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

(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或在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未按规定安排产假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他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6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劳动、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2.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3.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4.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5.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6.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他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7.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8.未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7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罚款。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8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9

行政处罚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0

行政处罚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以及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2.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3.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4.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处以2000-2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入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1万元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2.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3.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1.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3.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处以5-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未按规定开展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2.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3.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4.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2.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3.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专户有关资料。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介绍或者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介绍或者招用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作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违反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经责令逾期拒不支付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以及支付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报酬和相当于应付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逾期拒不支付的,按照每涉及一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就业股

42

行政处罚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正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严重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五十二条“职业中介机构或者其他服务机构采取虚假手段套取政府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并处套取政府补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含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含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等,由县级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三)、(四)、(八)项规定的,按照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按照国家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规定第五十八条其他各项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再上岗,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违反《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和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35号)第二十一条“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第十六条规定的权限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并视情节轻重,建议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有违法所得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商的,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其解除服务协议;依法对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的处罚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立案责任:发现违法行为(或者上级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做出相应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3、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5、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6、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强制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予以封存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1.催告责任:对符合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条件的予以申请执行,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执行

2.决定责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严格核查

3.执行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的单位

4.事后监管责任:对存在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2、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3、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4、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整改。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执行劳动法的法律、法规,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检查

对《企业年金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办法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企业未按照本规定执行企业年金办法,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企业年金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检查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及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二)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作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4止并责令改正。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社保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

3.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检查

对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情况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列入企业社会信用体系。第四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建立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布。《集体合同规定》第七条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并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向被检查的集体企业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企业集体存在不规范的签署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3、移送责任:在检查中发现企业集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签署行为的,要责令停止签署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集体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做出行政决定的;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检查

对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工资、奖金的分配和工资内、外收入和经济效益情况进行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企业应当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执行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任务,并确保按期完成。企业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规定》的通知》第二十条;企业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应逐步纳入成本管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总额基数和新增工资按有关财务规定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向被检查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全民所有制企业集存在不规范的工资分配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3、移送责任:在检查中发现全民所有制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签署行为的,要责令停止分配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企业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做出行政决定的;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检查

对民办学校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新建、扩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与公办学校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向被检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不规范的办学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3、移送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要责令停止办学行为,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抄告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侵犯民办学校合法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检查

对职业中介机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中介机构开展职业中介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定期组织对其服务信用和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1、检查责任;对职业中介机构及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违反规定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4、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做出行政决定的;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检查

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全民所有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各地区、各部门的人事部门应根据计划指标,对计划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与考核,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集中检查两次:第一次在第三季度;第二次在下年的第一季度。每次的检查结果(附详细说明),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增人计划卡暂行管理办法》第十条人事计划部门要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对依卡增人增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未按照本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计划、工资基金和增人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影响个人权益的和经济损失,依法追究其责任、赔偿责任;

3.移送责任:对违反法律规定的移交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做出行政决定的;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检查

对事业单位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带薪年休假情况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九条各级人事部门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据职权,主动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职工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不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又不按照规定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按照《条例》《机关办法》《企业办法》相关规定处理。
3.移送责任:因年休假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

2、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3、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检查

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第九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执行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不订立的劳动合同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外。单位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履行义务。对拒不支履行义务的,按照《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相关规定处理。
3.移送责任:因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做出行政决定的;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检查

 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1.检查责任:对本辖区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不按照规定支付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执行的,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单位职工实行其它工作和休息办法。对拒不执行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处理。
3.移送责任:因工作时间争议的,按照国家有关申诉控告和人事争议处理、劳动争议处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做出行政决定的;

2、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检查

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单位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1、检查责任:制定监督检查实施计划,组织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向被检查的单位及申报人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2、处置责任:在检查中发现单位存在不规范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并给与业务指导;

3、移送责任:在检查中发现单位申报过程中严重违规的,要责令停止申报,并督促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同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到有关部门;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单位整改完成后,对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1、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3、侵犯申报人权益的;

4、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确认

工伤认定申请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第十七条“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2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3、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决定书

2、审查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个人、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决定及送达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奖励

高技能人才奖励

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办字〔2013〕54号)第四条 省突出贡献技师评选工作在省政府和省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        

《关于印发8项重点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才办字〔2011〕1号)京津冀区域人才合作推进工程、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开发工程、重点引智工程、临港人才聚集区构建工程、“技能大师”培养工程、民营经济组织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工程、人才发展区域城乡统筹促进工程、人才工作信息化建设工程,同时这八项工程也列入《河北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1、受理责任:审核按照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决定责任:审核申请材料,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3、送达责任:将审批表送达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正当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受理的;

3.未严格审查材料和实地调查;

4.擅自增设、变更审核程序或审核条件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