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医疗保障局权责清单
(共四类、16项)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事项 | 行政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行政处罚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2 | 行政处罚 | 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保障经办机构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确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3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辅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乎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于行政处罚。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下列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直至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有执业资格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一)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二)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三)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四)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定点医药机构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实施了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按照本条规定处理。 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税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确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4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基金使用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二)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三)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四)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五)为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六)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七)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 | 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以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等违法行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5 | 行政处罚 | 对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行为的处罚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属于参保人员的,暂停其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个月至12个月:(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二)重复享受医疗保障特遇:(三)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个人以确取医疗保障基全为目的,实施了前款规定行为之一,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或者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的:或者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外,还应当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社会救助智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个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待遇,或者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6 | 行政处罚 | 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处罚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二)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治疗检查记录、费用明细、药品和医用耗材出入库记录等资料;(三)未按照规定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传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有关数据;(四)未按照规定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所得信息;(五)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医药费用、费用结构等信息;(六)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七)拒绝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1.立案责任:发现定点医药机构存在违反内部管理规定、拒绝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7 | 行政处罚 | 对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违法竞标行为的处罚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华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全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于以公告。 | 1.立案责任:发现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通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医疗保障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履行方式、期限、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处罚。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委托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8 | 行政强制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医疗保障基金相关资料进行封存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于予以封存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匣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3.《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等予以封存 | 1.决定责任:在证据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经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批准后,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制作现场笔录。根据中止和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2.执行责任:由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封存,并出具封存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封存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三)封存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五)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封存清单一式两份,由当事人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分别保存。 3.保管责任:封存的资料、设施等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封存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承担。封存的物品及存放封存物品的场所,应当加贴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 2.因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3.未依法实施封存造成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灭失。 4.违反法定权限、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5.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行使行政强制权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9 | 行政检查 | 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医疗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0 | 行政检查 | 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提高医疗保障监管能力和水平,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加强监督管理。 2.《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 | 1.检查责任: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管理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1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监督检查。 | 1.检查责任:对医疗救助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医疗救助进行监督管理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2 | 行政检查 | 医疗保险稽核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18年12月29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得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2.《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5)第12号,2016年2月1日施行 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修正)第十一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本省和本统筹区有关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约定,建立有关费用结算关系,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1.检查责任:对医疗保险费开展稽核工作。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依法履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职责的。 2.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3.丢失或者篡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记录的。 4.骗取或者协助他人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5.在稽核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3 | 行政检查 | 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需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第十八条:"国家医保局要切实担负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需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 2.《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商务厅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需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第六部分:"省医疗保障局要切实担负起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适时开展监测分析、督导检查、总结评估。" | 1.检查责任:对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行为合规性的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4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2020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零三条:"违反本法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或者以欺诈、串透投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竞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对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药品采购投标的资格并于以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1.检查责任: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进行监测和成本调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5 | 行政检查 | 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2019年12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向药品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 | 1.检查责任: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实施处罚。 3.移送责任: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组织进行核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对本辖区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和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向医药价格主管部门提供其药品、医用耗材的实际购销价格和购销数量等资料进行监督检查的。 2.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不责令限期整改、不依法实施处罚的。 3.不及时予以公告,对构成违法犯罪的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
16 | 行政奖励 | 对举报人举报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进行奖励 | 魏县医疗保障局 |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2021年5月1日施行)第三十五条 2.《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19〕3号)第五条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办理本级管辖范围内及上级交办、同级转办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线索。 2.督办责任:对管辖范围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进行督办。 3.查处责任:根据受理的举报案件线索,开展立案调查,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办理跨行政区域、跨统筹层级及跨管理部门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案件。 4.奖励责任:根据举报案件查处金额,按照规定比例对调查属实的举报案件举报人实施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举报线索应当依法受理、立案调查,不受理的。 2.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人员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4.推诿、敷衍、拖延,给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查处奖励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5.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6.工作中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