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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4-10-11 11:23:43

魏县应急管理局权责清单

(共类、184项)

序号

权力

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

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魏县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3.《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确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管辖权限。

1.公示环节责任:公示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告知申请人可用书面方式,也可用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受理环节责任:应审批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提供市级权限范围内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格式文本;建设单位提交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文件、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应当与其他行政机关共享有关行政许可信息。

3.审查环节责任:已经受理的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文件、资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4.决定环节责任: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送达环节责任:实施机关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应当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依据相关规定对作出的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予以公开,方便公众查阅。

6.监管环节责任:按照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要求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并通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开放查阅;应当及时对个人和组织举报发现违法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行为进行核实、处理。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4.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5.在行政许可工作中违反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设定或者实施行政许可的。6.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7.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8.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9.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出具失实报告;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二条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3、《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三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一项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六条
3、《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本规定共八章五十条 ,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对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第五项、第七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三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四项
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七条第六项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二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处罚

对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零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处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处罚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六条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七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一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二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二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三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四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五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五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条第六项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六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七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备案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不按照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的;向个人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2年1月26日发布,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自2013年12月7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处罚

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对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8月26日颁布,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根据2018年9月18日公布的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六条修改)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备案、未建立应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备应急值班人员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安全培训机构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对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统一的培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的;对安全培训机构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的,除撤销其相关证书外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矿山新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的;相关人员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公布,《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培训等领域十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2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在产生、输送、收集、贮存可燃性粉尘,并且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设施和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粉尘防爆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粉尘防爆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或者检查的;(四)未为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粉尘防爆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控等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处罚

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粉尘作业岗位相关从业人员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二)未如实记录粉尘防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三)未制定有关粉尘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处罚

对粉尘涉爆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同时构成事故隐患,未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处罚

对粉尘涉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没有进行粉尘防爆安全设计,或者未按照设计进行施工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或者内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三)未按照规定辨识评估管控粉尘爆炸安全风险,未建立安全风险清单或者未及时维护相关信息档案的;(四)粉尘防爆安全设备未正常运行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处罚

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失实报告的处罚
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制定整改方案并组织实施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或者未设立教育培训档案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矿山、金属冶炼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未按照要求安排试运行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高空作业、地下有限空间作业或者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的;(二)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爆破、吊装、临近高压输电线路和燃气管道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道路清障救援、大型检修作业的;(三)未按照强制性安全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盲板抽堵、断路、动土、临时用电等其他作业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八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减轻或者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协议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的处罚:(一)在协议中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二)在协议中免除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九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违反安全生产强制性标准或者安全操作规程的;(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强令冒险作业的;(三)未建立和落实班组安全管理制度的;(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要求组织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的;(五)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防护用品的;(六)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装卸单位和建材、机械加工、电力、供热单位以及其他规模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制定复工复产方案或者未组织复工复产培训和安全检查的;(七)未按照规定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大危险源、重点设施设备等进行实时视频监控的;(八)未按照规定对涉重点环保设施和项目进行安全论证评估的;(九)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的;(十)未按照规定执行单位负责人现场带班制度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九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自动切断装置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九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九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标志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的;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未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试生产(使用)的;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的;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2年1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3号公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处罚

对登记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登记品种发生变化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登记企业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或者应急咨询服务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登记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按时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更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换证,继续进行生产或者进口的;转让、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或者不如实填报登记内容、提交有关材料的。拒绝、阻挠登记机构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情况进行现场核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 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验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未按照本规定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的;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的;未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 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地址、隶属关系发生变更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时限提出安全使用许可证变更申请或者将隶属关系变更证明材料报发证机关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内增加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品种,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未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继续从事生产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范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已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改变工艺技术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产生重大影响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2012年11月1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根据2017年3月6日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9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场所,未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的;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 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的;从事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的;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处罚

对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0年12月3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处罚

对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1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第四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1月17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四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审或者论证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单位、人员的,未将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单位和人员的;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预案评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并重新备案的;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24日应急管理部第20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附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经2012年4月18日国务院第2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2012年4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造成损失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对项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处罚

对在外省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处罚

对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处罚

对有关发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的;违反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的;违反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违反《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未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明显的有限空间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按照规定配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仪器、设备、装备和器材的,或者未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处罚

对工贸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有限空间作业专题安全培训或者未如实记录安全培训情况的;
(二)未按照规定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处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组织演练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配备监护人员,或者监护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二)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三)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作业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的;(四)未按要求进行通风和气体检测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处罚

对企业违反《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构成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2017年12月11日国家安监总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1月4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擅自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处罚

对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的;(二)违反法规标准规定更改或者简化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程序和相关内容的;(三)未按规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相关信息及现场勘验图像影像资料的;(四)未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项目实施地资质认可机关的;(五)机构名称、注册地址、实验室条件、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的;(六)未按照有关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活动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的;(八)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及负责勘验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等有关工作的;(九)承担现场检测检验的人员不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设备检测检验等有关工作的;(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十一)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项目漏检、结论不明确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6月19日应急管理部第8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处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二)伪造申请材料骗取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三)使用他人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四)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处罚

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四)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条例》规定要求的;(五)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年度生产、经营等情况的。效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处罚

对化学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罚:(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或者分类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的;(三)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处罚

对鉴定机构在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二)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工作的;(三)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处罚

对在外省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8号修订)第三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六条
2.《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处罚

对注册安全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对注册安全工程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处罚

对应急管理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和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充装或者装载查验、记录制度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9号)第六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有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的;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未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的,以及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未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的;对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向备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出核销申请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破产或者关闭前,未排除重大危险源,使本单位仍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 2010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处罚

(一)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证书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认证、培训、咨询工作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设资金;未保证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资金;未保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资金;未保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资金;未按规定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未按规定提取安全费用,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未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处罚
煤矿、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并配备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建筑施工单位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处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处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交付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和施工单位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协议的,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矿山开采项目承包或者出租,将建设项目发包或者分包,将设备出租,将其他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罚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对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擅自拆除或者停止运行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而不停止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给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以货币及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给产生职业病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提供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中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在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的处罚
对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未坚守岗位、擅离职守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有违章指挥作业人员或者强令作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有毒作业场所有未对职业卫生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信报警装置进行维护、检修和定期检测,导致上述设施处于不正常状态的处罚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处罚
高毒作业场所未按规定设置警示线行为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或者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0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中未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的处罚
未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处罚
未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安全评估的处罚
未对重大危险源设施、设备进行监控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操作规程要求,逾期未改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未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的处罚
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时,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彻底,遗留安全隐患的处罚
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不予处置的处罚
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处罚

对公众聚集的经营场所出租柜台、摊点、景点等未与承租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或者对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未尽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拒绝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管的处罚
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指令,或者对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使用的处罚
提供虚假情况,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隐瞒事故隐患或者其他安全问题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省政府令〔2007〕第2号 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清单)、隐患治理信息台账的;未按规定开展全面辨识或者专项辨识的;未按规定制定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的;未按规定开展风险管控动态评估的;未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确定隐患等级的;未按规定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或者未按方案组织整改的;未按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整改指令、消除隐患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检查风险管控措施和管控方案落实情况、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7日省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处罚

对冶金企业实施安全标志管理的产品未按要求购买和使用的;对承受重荷载和受高温辐射、热渣喷溅、酸碱腐蚀等危害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进行安全鉴定的;未按规定采取防火防爆、防中毒窒息安全措施,设置监测、报警、联锁装置以及消防设施、器材的;未按规定进行危险性较大的检修作业以及煤气区域的高危作业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或者未按规定与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专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未经专项培训擅自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救援业务收取费用的;不按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将监测监控信息传输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2〕第15号 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五十一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处罚

对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五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本 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改)第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需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规定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已于2002年1月16日经中国地震局局务会议通过,2002年1月28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一)未采取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有关地震监测技术要求的设备和软件建设地震预警系统的;(二)地震易发区的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的;(三)重点工程未按规定安装地震预警信息接收系统和地震预警应急处置系统的。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第2号,自2022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或者标志标识牌的处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

1.立案阶段责任: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组织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 调查取证时,案件承办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记录在案。现场检查情况如实记入现场检查笔录,由当事人签署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记录在案。
3.审查阶段责任: 案件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和案审会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责任: 在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力。
5.决定阶段责任: 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告知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延长时间手续。
6.送达阶段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 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涉嫌犯罪,不移交司法机关的;
5.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或者乱处罚的:
6.违反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强制

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1.决定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2.执行责任: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并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涉及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责任: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对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立即退还财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强制

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七十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六十九条
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15号)第十六条

1.决定责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告知责任:依法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决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停止供电的区域范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印章和日期。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通知除包含前款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
3.解除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经复核通过,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2.改变查封扣押措施对象、条件、方式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
4.违反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5.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6.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7.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8.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
9.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10.因不当实施行政强制,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给付

魏县
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给付

自然灾害民房恢复重建资金申领

魏县
应急管理局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十九条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给付

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申请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第二十一条;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检查

对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二款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检查

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商贸行业安全监督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二款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检查

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根据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条第三款
3.《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2017年1月1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24年6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二款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检查

对地震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的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一届]第七号公布 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2.《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六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检查

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检查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监督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检查

对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检查

应急救援队伍监督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检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持证情况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
2.《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二十四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审核公告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条第(四)项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检查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八十一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八条第三款
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检查

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七十六条
2.《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修正)第十六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检查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检查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409号修订)第二十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检查

对地震预警系统运行情况的检查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地震预警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2号)第二十六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检查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定监督管理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安全生产承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字〔2013〕140号)五、(4)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政办函〔2014〕38号)第六条

1.告知责任:制定检查计划、方案,确定检查目标、对象、内容,公告或通知被检查单位(暗访不通知)。
2.检查责任: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相关证件进行检查;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处理责任:制作检查记录,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理意见。
4.监管责任:按照检查计划、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2.在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以权谋私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奖励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魏县
应急管理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12月27日修订)第十一条第二款
2.《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第三十六条

1.申报阶段责任:制定并公布表彰条件,公示申报表彰应提交的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并告知。
3.评选阶段责任:组织进行评选,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责任:将评选结果提交市应急局党委审定,发布表彰决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1.不符合条件的,违规受理并通过初评,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表彰奖励活动的;
3.向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的;
4.未按照规定进行公示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
6.工作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魏县
应急管理局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第七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企业申请不予受理、备案的;

2.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备案证明的;

3.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4.在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或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安全评价报告及整改方案备案

魏县
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审查其真实性、有效性。

3.实施责任: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备案。

4.归档责任:备案材料及时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按裁量权规定,滥用裁量权的;
3.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备案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三条

受理责任:1。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到现场进行核查,告知申请人。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与备案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其他类

抗震设防要求专项竣工验收

魏县
应急管理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2013年第5号公告)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审核相关资料,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提供材料不全审核通过的;

2.对提供材料不全不一次性全部告知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