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
时间:2024-12-11 10:54:12

行政审批局权责清单

(共类、441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行政许可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进行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应当向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二)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一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三)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五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组织进行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擅自增设、变更审查程序或核准条件的;

4.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5.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排污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8次会议修订)

第四十五条: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2.《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2019年8月22日经《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修改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全国排污许可制度实施和监督。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排污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核发。地方性法规对核发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二)自行监测方案;(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四)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六)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七)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八)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且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经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供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相关材料;(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第四十三条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7月1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发布,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第十四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第十六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应当自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等相关文件、资料。发证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七条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第十八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文件、资料。企业提出经营许可证延期申请时,可以同时提出变更申请,并向发证机关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二)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三)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第二十条发证机关受理延期申请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并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发证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期。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延期决定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3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八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二)基本建设项目经过批准;(三)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与周边建筑、设施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四)厂房和仓库的设计、结构和材料以及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五)生产设备、工艺符合安全标准;(六)产品品种、规格、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七)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八)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九)依法进行了安全评价;(十)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0年12月14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6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和经营场所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负责人、经营场所地址、经营期限、烟花爆竹种类和限制存放量。

2.《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10月16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公布,条款号:第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一批发许可编号,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安全监管局)根据省级安全监管局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一编号,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全监管局,与市级安全监管局统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批发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应当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申请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后制发并送达证照,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依据文号: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条款号: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第五十一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依据文号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条款号: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依据文号:2016年8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1号公布,条款号:附件第249项。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14〕5号,条款号:第81项。

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収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和我省2014年第一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2014〕7号,条款号:附件1(二)第16项、17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根据2013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情况报告报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移交勘查勘验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依据文号: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三十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2年1月30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发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危险化学品等领域七部规章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办发〔2016〕7号,条款号:附件第37项。

4.《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依据文号:邯政办字〔2018〕66号,条款号:附件第8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移交勘查勘验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三条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的区域,与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设施、军事设施、电缆、光缆等保持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规定的保护距离。

新建管道通过的区域受地理条件限制,不能满足前款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的,管道企业应当提出防护方案,经管道保护方面的专家评审论证,并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许可条件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移交勘查勘验处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8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七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9年9月24日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的概算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规划设计文件.防空地下室建设申请表或易地建设费缴纳申请表进行文审,组织现场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并将相关可以公开的信息在门户网站公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子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6号,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子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人防通信.警报设施拆除.迁移批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对不符合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简易人民防空工程,没有加固价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报废。”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移动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需拆除.迁移的,必须报经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规划要求,由拆除者易地建设安装或补偿另行建设安装所需的费用。”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子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许可

在危及人防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工程审批及人防工程改造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主席令第18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子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许可

商品房预售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依据文号:2007年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 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条款号:第四十五条。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依据文号:199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发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房屋预售管理相关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符合房屋预售管理要求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子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许可

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子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许可

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子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许可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子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许可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子受理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而同意的:

3.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较大损失的;

4.收受贿赂,为他人提供方便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条款号:第三条。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条款号:第四条。
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依据文号:2020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2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款。
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
8.《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依据文号:2020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8号公布。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2018〕1065号。
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条款号:第三条。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4年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四条。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条款号:第四条。
4.《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依据文号:2020年6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2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依据文号:中发〔2016〕18号,条款号:第二条第二款。
6.《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国发〔2016〕72号。
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依据文号:国发〔2004〕20号。
8.《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依据文号:2020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8号公布。
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贯彻落实〈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有关外资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规〔2017〕111号。
1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利用外资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发改外资〔2018〕1065号。
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8〕4号,条款号:第四条、第七条。
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依据文号:冀政发〔2017〕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许可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行政许可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依据文号: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条款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依据文号:1987年9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条款号:第十七条。
3.《河北省电力条例》,依据文号: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公布,条款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在电力设施周围或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依据文号:冀发改电力〔2020〕1345号。
5.《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行政许可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3.《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邯郸市人大常委会公告〔2012〕第2号)第二十五、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批复文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许可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许可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许可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许可

校车使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许可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与省政府公布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3〕1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6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许可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许可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许可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许可

猎捕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许可

取水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行政许可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7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行政许可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农药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兽药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7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渔业航标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0 

行政许可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许可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3 

行政许可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6.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5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8 

行政许可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19]-2)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许可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1 

行政许可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许可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版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电影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4 

行政许可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6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7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0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许可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许可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3 

行政许可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蚕种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许可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6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许可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8 

行政许可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9 

行政许可

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0 

行政许可

收购、出售、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1 

行政许可

教师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2 

行政许可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3 

行政许可

医师执业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4 

行政许可

护士执业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护士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5 

行政许可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十部门关于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下放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6 

行政许可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7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8 

行政许可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9 

行政许可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0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1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植物检疫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2 

行政许可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3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4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5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6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7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8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9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植物检疫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0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1 

行政许可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2 

行政许可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3 

行政许可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4 

行政许可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5 

行政许可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6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供水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7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供水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8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9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0 

行政许可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1 

行政许可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2 

行政许可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3 

行政许可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植物检疫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4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使用草原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5 

行政许可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风景名胜区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6 

行政许可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7 

行政许可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8 

行政许可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9 

行政许可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0 

行政许可

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受理的上报上级有关部门。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的;

3.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1 

行政许可

在草原上采集麻黄草、金莲花、二色补血草(干枝梅)等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张家口承德地区草原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2 

行政许可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3 

行政许可

境外投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4 

行政许可

旅行社设立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5 

行政许可

医疗广告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6 

行政许可

中医医疗广告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七部门关于向省城乡融合发展试点县(市)下放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务办〔2023〕9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7 

行政许可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8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不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查(不)合格书,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139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消防设计是否合格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在法定时间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不许可)的制发送达审查(不)合格书,按规定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办理消防设计审查合格书,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行为的。


140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发〔201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1 

行政许可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主席令第70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86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第88项: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第89项: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2 

行政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主席令第65号,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3 

行政许可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2020〕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4 

行政许可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部门再取消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6〕23号)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自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发〔2019〕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5 

行政许可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九条第一款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修正)第十九条社会团体需要变更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等事项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2010年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公布根据2016年6月1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6〕第1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社会团体有《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依法完成清算工作后,向民政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6 

行政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第五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12月28日民政部令第18号)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7 

行政许可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地名管理条例》(国发[1986]11号)第五条,第六条条款内容: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8 

行政许可

对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印制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9 

行政许可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0 

行政许可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1 

行政许可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11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8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河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4年9月10日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994年9月28日发布施行,2007年4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5号修正,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二次修正,2011年12月30日省政府令[2011]17号第三次修正,2013年5月10日省政府令[2013]第2号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和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殡葬管理机构经营和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兴办经营性公墓由设区的市、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批准,并领取《公墓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兴办中外合资经营性公墓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2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3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4 

行政许可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5 

行政许可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依据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6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一百零一项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7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8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9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20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于1992年8月1日实施。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2.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0 

行政许可

餐厨废弃物处置、收集、运输从业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12年12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1月16日修正《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2008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1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2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3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4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5 

行政许可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绿化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6 

行政许可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7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8 

行政许可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9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0 

行政许可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1 

行政许可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2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3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邯郸市政府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邯放管服办发〔2020〕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4 

行政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5 

行政许可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6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7 

行政许可

科研和教学用毒性药品购买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8 

行政许可

药品零售企业筹建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将部分省级药品监管行政权力事项委托市级实施的批复》(冀政字﹝2018﹞6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9 

行政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0 

行政许可

食品小餐饮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河北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1 

行政许可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 

行政许可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4 

行政许可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5 

行政许可

涉路施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6 

行政许可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7 

行政许可

内河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8 

行政许可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9 

行政许可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0 

行政许可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1 

行政许可

经营性货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2 

行政许可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3 

行政许可

通航建筑物运行方案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4 

行政许可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5 

行政许可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6 

行政许可

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7 

行政许可

经营性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8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设计审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9 

行政许可

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有关贯彻国防要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0 

行政许可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1 

行政许可

医疗用毒性药品零售企业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2 

行政许可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3 

行政许可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主管部门备案,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4 

行政许可

企业登记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5 

行政许可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6 

行政许可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7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

5.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办理许可,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8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5. 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9 

行政确认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需要符合非营利组织的条件与规定。

2.审查责任:对非营利收入企业材料进行审查,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对年限进行审查复核。

3.决定责任:会同税务局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4.送达责任:将审核确认的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定期予以公布。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2.从事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0 

行政确认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相关材料,核对信息。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原因。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确认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工作中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1 

行政确认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2 

行政确认

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九条、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3 

行政确认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4 

行政确认

对非国有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形成的有关档案是否属于国有资产的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五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5 

行政确认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6 

行政确认

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7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8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9 

行政确认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部令第3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0 

行政确认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1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校验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医发〔2006〕432号)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2 

行政确认

医疗机构评审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3 

行政确认

中医医院评审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4 

行政确认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5 

行政确认

再生育涉及病残儿医学鉴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6 

行政确认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7 

行政确认

农村独生子女身份审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普通高校招生优惠加分考生资格审查和公示办法(暂行)》(冀招委﹝2020﹞5号)《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8 

行政确认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二条《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第四条、第五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9 

行政确认

退耕还草核实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0 

行政确认

核定草原载畜量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1 

行政确认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确认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条、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2 

行政确认

草原等级评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26号令公布,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3 

行政确认

营利性治沙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九条《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11号)第十八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4 

行政确认

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管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水电〔2013〕379号)第三条、第九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5 

行政确认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六条《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第五十六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6 

行政确认

易地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魏县行政审批局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令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关于印发〈退役士兵档案移交审核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参务〔2013〕360号)《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7 

行政确认

省级烈士纪念设施审核

魏县行政审批局

《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第二十七条《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办法》(民政部令第47号公布,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6号修订)第八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8 

行政确认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的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9 

行政确认

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0 

行政确认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五十三条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1 

行政确认

优待证申领制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退役军人公共服务优待办法(试行)》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相关证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2 

行政确认

慈善组织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由审批部门换发登记证书,标明慈善组织属性。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3 

行政确认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4 

行政确认

归侨职工退休生活补贴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五条
《关于归侨职工退休后发放生活补贴的通知》(冀人社发〔2010〕26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5 

行政确认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6 

行政确认

残疾人证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章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3年9月18日通过)第十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17〕34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制发相关证件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7 

行政确认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民政部令第16号)第二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8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出售方案核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违反规定突击分房和低价出售公有住房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1998〕4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9 

行政确认

公有住房售房款使用确认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冀政〔1996〕23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住房制度改革中若干问题的通知》(冀政房改﹝1996﹞1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认定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0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1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订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
《河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8]第4号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验收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验收的不予验收,或者对不应验收的予以验收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1 

行政确认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六条《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冀建质〔2015〕46号)第九条、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增速提效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1〕55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2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十条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号)第十八条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办法》(冀建法〔2016〕19号)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要求,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备案。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备案或者不予备案决定,法定告知(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备案的送达备案意见。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3 

行政确认

确认特定时段开行包车或者加班车资质

魏县行政审批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三十六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4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复测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5 

行政确认

对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的公路桥梁安全确认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二十一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6 

行政确认

客运站站级核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7 

行政确认

公路工程交工质量核验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28号)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8 

行政确认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9 

行政确认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第15号)第十六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文书或证件。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0 

行政确认

股权出质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百四十三条《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登记并出具登记证明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1 

行政裁决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魏县行政审批局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4..送达责任:制作并送达决定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确定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3、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2 

行政备案

商品房现房销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发布)第八条;

2.《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全文;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全文;

4.《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3 

行政备案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第四十九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四条;

3.《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公布,根据2015年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四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4 

行政备案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5 

行政备案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6 

行政备案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以及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中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能源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对本单位用能状况进行分析、评价,组织编写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提出本单位节能工作的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能源管理负责人应当接受节能培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7 

行政备案

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证明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5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十八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8 

行政备案

第二、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备案证明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05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根据2018年9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生产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生产之日起30日内,将生产的品种、数量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营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前两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依据文号:2006年4月5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公布,条款号: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9 

行政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十九条管道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当审查管道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管道保护要求,经验收合格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管道企业应当自管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十日内,将竣工测量图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将管道企业报送的管道竣工测量图分送本级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铁路、交通、水利、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军事机关。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0 

行政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管道企业应当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配备抢险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进行管道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发生管道事故,管道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并依照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根据管道事故的实际情况组织采取事故处置措施或者报请人民政府及时启动本行政区域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1 

行政备案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2 

行政备案

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第九条开展义演、义赛、义卖等大型救灾捐赠和募捐活动,举办单位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报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举办单位、活动时间、地点、内容、方式及款物用途等。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3 

行政备案

公益性民间组织救灾捐赠款分配、使用方案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5号公布)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对救灾捐赠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救灾捐赠物资建立分类登记表册。
第二十三条 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应当按照当地政府提供的灾区需求,提出分配、使用救灾捐赠款物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四条 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组织开展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中,国务院民政部门可以统一分配、调拨全国救灾捐赠款物。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属境外捐赠的,其运抵口岸后的运输等费用由受援地区负担;属境内捐赠的,由捐赠方负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救灾捐赠物资,运输、临时仓储等费用由地方同级财政负担。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和灾区实际需求,可以统筹平衡和统一调拨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计。对捐赠人指定救灾捐赠款物用途或者受援地区的,应当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在捐赠款物过于集中同一地方的情况下,经捐赠人书面同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调剂分配。发放救灾捐赠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制度健全、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及时对救灾捐赠款物的使用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捐赠人有权向救灾捐赠受赠人查询救灾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救灾捐赠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二十七条 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内救灾捐赠物资,经捐赠人书面同意,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可以变卖。对灾区不适用的境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卖。变卖救灾捐赠物资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一般应当采取公开拍卖方式。变卖救灾捐赠物资所得款必须作为救灾捐赠款管理、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可重复使用的救灾捐赠物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回收、妥善保管,作为地方救灾物资储备。
第二十九条 接受的救灾捐赠款物,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范围,在本年度内分配使用,不得滞留。如确需跨年度使用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条 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及分配、使用情况应当按照国务院民政部门规定的统计标准进行统计,并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在组织救灾捐赠工作中,不得从捐赠款中列支费用。经民政部门授权的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组织章程,在捐赠款中列支必要的工作经费。捐赠人与救灾捐赠受赠人另有协议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救灾捐赠、募捐活动及款物分配、使用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一般每年不少于两次。集中捐赠和募捐活动一般应在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信息。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4 

行政备案

重大危险源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第八条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评估后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重大危险源相关技术资料;(四)检测及监控措施;(五)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六)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七)重大危险源的其他情况。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后5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情况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主要内容发生改变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更新档案并上报备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9]第12号)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受备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重大事故隐患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超越职权,违法决定,或者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的;
4、发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规定采取措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5 

行政备案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2011年11月21日省政府令第11号公布)第十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2005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发布)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6 

行政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年度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0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九条、第十六条;
2.《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2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2〕7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7 

行政备案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7号发布)第十条、第十七条;
2.《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金〔2021〕89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8 

行政备案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公布)第四条、第六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第七条;
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冀工信规函〔2018〕716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9 

行政备案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公布)第三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第四条、第六条;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二条;
4.《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
5.《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第一条;
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冀政发〔2017〕8号)第一条;
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字〔2018〕4号)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0 

行政备案

印刷业经营者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5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条、第十二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1 

行政备案

招收国际学生的高等学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201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42号公布)第八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2 

行政备案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发布)第四十四条;2.《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五条;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3 

行政备案

旅行社分社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4 

行政备案

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病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4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5 

行政备案

菌(毒)种或样本名单、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机构管理办法》(2009年7月16日卫生部令第68号发布)第二十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6 

行政备案

医疗卫生机构设立伦理委员会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发布)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7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二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8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二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9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章程修改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十九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0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教师劳动聘用合同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三十七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1 

行政备案

民办学校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04年3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9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2 

行政备案

省属国办中等职业学校及市、县所属卫生、师范类学生学历学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教职成〔2011〕1号)全文;2.《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全文;3.《关于印发河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教职成〔2010〕22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3 

行政备案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第三十九条;2.《河北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冀政办函〔2007〕42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4 

行政备案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1989年3月1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5号修改)第三十八条;2.《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5 

行政备案

执业兽医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六十九条;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执业兽医注册等2项行政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2号)第一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6 

行政备案

乡村兽医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附件1第7项;2.《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乡村兽医登记许可后续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0〕46号)全文;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20〕7号)附件1第5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7 

行政备案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污染的农用地地块修复方案及效果评估报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五十七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8 

行政备案

仅从事食用菌菌种栽培种经营个人和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第1号修订)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9 

行政备案

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旅行社条例》(2009年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0 

行政备案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6年1月18日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1 

行政备案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二十五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2 

行政备案

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藏品档案、管理制度、文物定级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3 

行政备案

博物馆陈列展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博物馆条例》(2015年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9号发布)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4 

行政备案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发布)附件2第4项;2.《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第二条;3.《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水保〔2019〕160号)第二章第四条;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水保〔2019〕172号)第二章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5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报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6月1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航总局、国家广电总局令第2号发布)第六条;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总〔2004〕511号)第十七条;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6 

行政备案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施工安排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十条;2.《河北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冀水河湖〔2021〕54号)第二十条;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7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拆除和爆破工程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第十一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8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第九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9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工作计划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十三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0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验收鉴定书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十七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1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第五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2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修改)第十三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3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10月29日水利部令第14号发布)第八条、第五十三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4 

行政备案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专项验收成果文件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30号发布)第二十二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5 

行政备案

中医诊所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9号发布)第十四条;2.《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6 

行政备案

诊所执业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7 

行政备案

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第十一条;2.《河北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限制类医疗技术备案系统的通知》(冀卫办医函〔2017〕88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8 

行政备案

托育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全文;2.《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全文;3.《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第七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9 

行政备案

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医疗领域投资活力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7〕43号)第一条;2.《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养老机构内部设置医疗机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8号)第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0 

行政备案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和调整、抗菌药物临时采购情况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1 

行政备案

承担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发布)第四十四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2 

行政备案

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0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3 

行政备案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修改)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4 

行政备案

土壤污染责任人对农用地地块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发布)第五十七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5 

行政备案

生产、经营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令第4号发布)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6 

行政备案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三十七条;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7 

行政备案

设立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条、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8 

行政备案

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出版物销售活动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9 

行政备案

终止出版物发行经营活动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5月3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十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0 

行政备案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22年4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五条;2.《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农业部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6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1 

行政备案

个体演员和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根据2020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2 

行政备案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发布,根据2020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3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发布)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年4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发布)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4 

行政备案

律师事务所公章、财务章印模和开立的银行账户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8年7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根据2018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修订)第二十四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5 

行政备案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十五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6 

行政备案

录用未成年工登记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98号)第九条;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7 

行政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90号)全文;
2.《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统一登记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9〕3号)全文;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8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九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全文;
3.《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总工会关于推进企业年金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1〕79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9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重要条款变更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0 

行政备案

企业年金方案终止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企业年金办法》(2017年12月1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厅发〔2014〕6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1 

行政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发布)第十八条;
2.《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冀人社规〔2018〕22号发布)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2 

行政备案

集体合同审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集体合同规定》(2004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公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2.《河北省企业集体协商条例》(2016年12月2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3号发布)第三十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3 

行政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2013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4 

行政备案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方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5 

行政备案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二十三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6 

行政备案

慈善信托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2016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发布)第四十五条;
2.《慈善信托管理办法》(银监发〔2017〕37号)第十五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7 

行政备案

养老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第四十三条;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发布)第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8 

行政备案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2.《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接受备案。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备案的;
2、超越、滥用法定职权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
3、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4、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5、在备案中发生贪污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9 

行政备案

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第五条;2.《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7〕263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0 

行政备案

社会团体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六条;
2.《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3年10月18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发布)第四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1 

行政备案

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和银行账号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十四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2000年1月19日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7日《民政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四部分。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2 

行政备案

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摆设摊点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3 

行政备案

城镇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4 

行政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5 

行政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6 

行政备案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全文;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7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及成果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省政府令[2014]8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8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最高限价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筑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冀建法[2007]315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9 

行政备案

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8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7]315号)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最高限价和竣工结算备案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河北省建筑条例》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0 

行政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4]第3号,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72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1 

行政备案

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发布)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2 

行政备案

物业承接查验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全文;
2.《物业承接查验办法》(建房〔2010〕165号)第二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3 

行政备案

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和标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4 

行政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200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5 

行政备案

施工图审查情况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发布,2018年12月2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修改)第十三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6 

行政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4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
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安〔2010〕119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准予备案。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7 

行政备案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资格审查结果、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谈判情况书面报告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1号公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4号修订)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二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8 

行政备案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变更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2014年1月3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0年2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9 

行政备案

医疗机构紧急借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0 

行政备案

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根据2020年1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9号修订)第四十一条;
2.《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3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公布)第二十一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1 

行政备案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发布)第八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2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5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7号发布,根据2023年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3 

行政备案

小型客船运输业务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第四十五条;
2.《河北省小型客船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4月12日省政府令第4号发布)第六条;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4 

行政备案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异地经营三个月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发布)第五十一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5 

行政备案

从事货运代理(代办)等货运相关服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发布)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6 

行政备案

道路货运经营者设立分公司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发布)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六部分;

3.《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7 

行政备案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22号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8 

行政备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附件1第71项;

4.《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交运函〔2021〕248号)第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9 

行政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2019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发布)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0 

行政备案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二十七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1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连锁经营服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2 

行政备案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事项变更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2005年6月24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9年6月2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3 

行政备案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4 

行政备案

老旧运输船舶特别定期检验后继续经营水路运输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6年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5 

行政备案

班车客运经营者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发布)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6 

行政备案

定制客运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2005年7月12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20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17号修正)第六十三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7 

行政备案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8 

行政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六条;
2.《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2012〕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9 

行政备案

熏蒸作业熏蒸方案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0 

行政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9号发布)第七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1 

行政备案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5号公布)第五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2 

行政备案

零售商促销行为备案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1.《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9月1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发布)第二十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3 

行政备案

河北省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6年7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公布,根据2021年4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八条;
2.《邯郸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省局加强网络食品销售监管工作的通知)(邯食药监食流函〔2017〕71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4 

行政备案

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五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5 

行政备案

河北省网络餐饮服务主体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发布)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6 

行政备案

冷藏冷冻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7 

行政备案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九条;
2.《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9年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3号)全文;3.《关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协同管理工作机制的通知》(医保办发〔2019〕33号)全文;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全文。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备案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颁发备案证明。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8 

行政备案

企业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2021年7月27日国务院令第746号发布)第九条;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9 

行政备案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备案(实施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三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9年3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修正)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0 

行政备案

招标文件备案(实施电子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7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1 

行政备案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备案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第十二条;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2 

行政备案

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提交

魏县行政审批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第四十七条;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第四十四条;

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1年9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公布,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改)第三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3 

其他类

施工图抗震设防要求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依据文号:2013年4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条款号: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备案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备案证明,按规定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备案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的;

4、违反法定程序备案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备案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4 

其他类

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和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等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安全示范试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5 

其他类

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长效机制,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学校公共安全教育内容和领导干部、公务员的培训内容,利用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基地、地震科普展馆等普及防震减灾知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安全示范试点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信息网络等媒体应当采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提供的宣传资料,开展公益性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和应对地震灾害的能力。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办理的审核意见。3、决定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将结果文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对应当予以认定的不予认定,或者对不应认定的予以认定;

3、从事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4、从事的工作人员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6 

其他类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十四条

《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标准化审批文本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107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 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07 

其他类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

《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防字〔2021〕6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08 

其他类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09 

其他类

政府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1.《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第九条
2.《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第四十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第十五条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第三条
6.《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印发批复文件,按规定抄送发改部门,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复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复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0 

其他类

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方案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
《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第十五条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提出批复意见。

4、送达责任:印发批复文件,按规定抄送发改部门,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复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复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1 

其他类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复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批复的;

4、违反法定程序批复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审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2 

其他类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魏县行政审批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根据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十五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3 

其他类

对教师申诉的处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三十九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4 

其他类

对学生申诉的处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第四十三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5 

其他类

教育类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6 

其他类

对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第十六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7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8 

其他类

养蜂证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八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19 

其他类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第八条《文化部、民政部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文人发〔2000〕第60号)第六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0 

其他类

文化类基金会设立前置审查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七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1 

其他类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建〔1995〕128号,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十五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2 

其他类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魏县行政审批局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3 

其他类

有关工程造林作业设计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林规发〔2013〕230号)第九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4 

其他类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条)第九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5 

其他类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核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6 

其他类

换(补)发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证书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二条《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7 

其他类

对重点建设项目(工程)档案的验收

魏县行政审批局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第四条、第六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8 

其他类

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批

魏县行政审批局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十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审批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证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29 

其他类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管理服务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十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0 

其他类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许可

魏县行政审批局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1 

其他类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

魏县行政审批局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河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冀政〔2011〕68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2 

其他类

住宅物业建设单位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城镇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监管办法》冀建法改〔2021〕1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3 

其他类

船舶营业运输证配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6号)第八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4 

其他类

道路客运、货运车辆营运证配发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十条、第二十四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5 

其他类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38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6 

其他类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除渔船外)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4月29日修正)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2017年3月1日修正)第六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7 

其他类

规范出租车车型、车容车貌、专用设施设备

魏县行政审批局

《河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8 

其他类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核定

魏县行政审批局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第四十一条
《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五十八条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39 

其他类

航行通(警)告办理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1992年第44号)第七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40 

其他

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批准

魏县行政审批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第十九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441 

其他

船舶防污染证书、文书签注(《程序与布置手册》《船舶垃圾管理计划》《过驳作业计划》《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理计划》《消耗臭氧物质记录簿》)

魏县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五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委托)一批行政权力事项和向县级延伸一批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邯政办字〔2024〕10号)

1.受理责任: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予以受理。

2.审查责任:按照法定要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作出决定

4.送达责任: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或证书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