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魏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纳入《魏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编制范围的县直部门23个,乡镇21个。

  • 魏县行政征收类事项

    行政征收类事项

    (共7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

    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征收

    土地闲置费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征收

    土地登记费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以》[1990]国土[籍]字第93号;2、冀财综(2011)111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征收

    土地出让价款征收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92)财综字第172号;2、冀政(1990)76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征收

    污水处理费

    魏县住建局

    河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征收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魏县住建局

    冀建城(2015)43号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征收金额计算方式、征收方式,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相关手续。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决定,开具缴款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依法应当征收的未受理、未征收的;
    2、无合法依据实施征收的;
    3、未严格依法征收,对国家权益造成损失的;
    4、未按法定范围、程序、权限或时限实施征收的;
    5、擅自免征、减征的;
    6、未使用规定票据或伪造、涂改票据的;
    7、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8、在征收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拖欠、截留、坐支、私分或违反规定擅自开支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