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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冀邯魏)应急罚〔2023〕防001号

更新时间:2023-10-10 11:19:20点击次数:608次
案件名称邯郸市**有限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决定书文号( 冀邯魏)应急罚〔2023〕防001号
相对人名称邯郸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月17日对邯郸市**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有关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由安全生产警示标志类违法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违法行为描述【实施标准】1的规定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实施机关魏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3.2.24
当前状态正常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3.2.24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