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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邯魏)应急罚〔2023〕综013号

更新时间:2023-08-14 15:56:17点击次数:817次
案件名称  魏县**厂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案
决定书文号(冀邯魏)应急罚〔2023〕综013号
相对人名称魏县**厂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4**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4月26日对魏县**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事由生产安全警示标志类违法
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
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河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2018版)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第十七项【实施标准】1的规定
处罚结果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实施机关魏县应急管理局
处罚决定日期2023.6.6
当前状态正常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2023.6.6


(编辑:魏县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