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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2021版)试行

更新时间:2021-05-31 14:56:29点击次数:22250次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事项总表

(共类、48项)

总序号

类别及序号

项目名称及数量

备注


一、行政许可

共15项


1

1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2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3

3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4

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恢复方案批准


5

5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6

6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7

7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8

8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9

9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10

10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11

11

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2

12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13

13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14

14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15

15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二、行政处罚

共0项



三、行政强制

共0项



四、行政征收

共5项


16

1

耕地开垦费征收


17

2

土地复垦费征收


18

3

土地闲置费征收


19

4

土地登记费征收


20

5

土地出让价款征收



五、行政给付

共0项



六、行政检查

共0项



七、行政确认

共18项


21

1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22

2

查封登记


23

3

预告登记


24

4

地役权登记


25

5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26

6

更正登记


27

7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28

8

抵押权登记


29

9

异议登记


30

10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31

11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32

12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33

13

采伐更新验收


34

14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35

15

林种划分确认


36

16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37

17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38

18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八、行政奖励

共0项



九、行政裁决

共2项


39

1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40

2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十、其他行政权力

共8项


41

1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42

2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43

3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44

4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45

5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


46

6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47

7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48

8

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批准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责清单事项分表

(共类、48项)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恢复方案批准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令)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五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国家基础测绘成果资料提供、使用审批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53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二十九条;《草种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3号公布,2007年省政府令第5号修正)第十二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2018年3月19日修改)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3月31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22日国家林业局令第42号修改)第六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第三十一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主席令第十七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许可

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许可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四条。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九条 3.《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将“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4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4.《中共河北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划转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的通知》冀机编办(2019)68号;条款号:全文 “...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的指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工作职责划入省自然资源厅,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承担”。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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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耕地开垦费征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列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1、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的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事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和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行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其享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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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土地复垦费征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列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1、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的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

2、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事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和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行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其享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征收

土地闲置费征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列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1、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的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事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和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行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其享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行政征收

土地登记费征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以》[1990]国土[籍]字第93号;2、冀财综(2011)111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列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1、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的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事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和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行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其享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行政征收

土地出让价款征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39号;(92)财综字第172号;2、冀政(1990)76号;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国土资源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列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国土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1、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的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采矿许可证。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因:

5、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事使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矿产资源开采和秩序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在制止以及查处违法案件中受阻,依《行照有关规定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其享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而未报告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 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行政确认

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区定界及基本农田地力分等定级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 第十一条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方案的通知》冀国土资办字[2017]32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2

行政确认

查封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3

行政确认

预告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确认

地役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5

行政确认

国有林地使用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


26

行政确认

更正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需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其他部门审查意见等材料;审查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现场踏勘。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工程);不予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工程规划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工程规划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确认

森林、林木所有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行政确认

抵押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犯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9

行政确认

异议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五条,第七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确认

国有农用地的使用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主席令第62号第十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1

行政确认

退耕还林建设项目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367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确认

采伐作业质量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三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3

行政确认

采伐更新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1987年8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87年9月10日林业部发布 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确认

林木种子采种林确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林场发〔2007〕142号第四条、第五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确认

林种划分确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令第698号第三次修订第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行政确认

耕地、林地、草原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符合要求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3决定责任:作出申请人是否通过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证书并备案。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认定证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作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认定证书的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认定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认定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认定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认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认定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确认

建设工程规划核验(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1.受理阶段责任: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真实,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一次性告知,材料不全的立即告知补齐,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核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图、建设工规划核实技术报告等材料,核定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现场查看;提出审查意见。
  3.确认阶段责任: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予以核实,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符合的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规划核实要求的未受理、未核实的;
  2.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核实的;
  3.未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核实义务的;
  4.在核实过程中弄虚作假使核实工作流于形式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方便的,收取贿赂等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确认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
  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
  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组织认定阶段责任:根据资料审查,作出认定决定,制作责任认定报告。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和送达认定报告,并告知复议等权力。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受理、准予行政许可的;
  3.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4.办理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行政裁决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2009年8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七条第一、二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

96年10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行或不正确履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织所证而不织证的;

6在权属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裁决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行或不正确履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织所证而不织证的;

6在权属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第四章 验收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而予审查通过的

3、在制定资源保护措施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其他行政权力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设计方案总平面的审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43

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管理法》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三十一条 三十二条 三十三条;《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冀国土资发[2014]19号 第二章 立项

1、受理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研究论会。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而予审查通过的3、在制定资源保护措施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其他行政权力

规划设计条件核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1、受理责任:对制定政策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报请立项。2、起草责任: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意见,起草政策措施送审稿及其说明。3、审查责任:部门法制机构就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召开由有关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讨论会、听证会、研究论会。4、决定公布责任:经部门有关会议研究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5、解释备案责任:对政策规定的具体含义和出现新的情况适用问题进行解释;并按规定向有关机关备案;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科学、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要求而予审查通过的3、在制定资源保护措施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发生腐败行为的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其他行政权力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图的修改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行或不正确履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织所证而不织证的;

6在权属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其他行政权力

测绘项目备案登记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十九条;河北省测绘航空摄影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1号第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七号第十九条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申请人提出要求解决权属纠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条件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2、审理责任通知权属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自然资源行政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行或不正确履行,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不予受理、裁决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权属争议裁决申请受理、裁决的;

3因裁决不当给行政对人造成损失的;

4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进行行政裁决的;

5符合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应予织所证而不织证的;

6在权属议裁决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行政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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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组织人员现场验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听证权利;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按规定报国家局备案,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责任: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办理许可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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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用途的批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载明的建筑物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用途。确实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的相关规定,满足建筑安全、环境、交通、相邻关系等方面的要求;2.《邯郸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查看材料是否齐全、真实;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包括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初审;设计方案并联审查;专家评审;规委会审议;公示(需要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出具审批意见单;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按时办结;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不依法履行职责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2.工作中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谋求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编辑:编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