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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更新时间:2020-11-09 14:53:29点击次数:1303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通知》(邯税发〔2019〕71号)和《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办字〔201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税务工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通知(邯税发〔2019〕71号)和《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魏县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魏政办字〔2019〕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税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县级各税务机关在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内部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税务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四条 县级税务机关法制部门或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涉及相关业务问题的,由相关部门出具书面意见。

第五条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达到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标准的;

(二)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三)税务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其他直接关系税务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可能引起行政争议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作出决定

第七条 各承办部门应当在拟作出重大行政决定前提交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三)相关证据材料及其他有关材料;

(四)经听证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等有关资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法制部门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或者调查终结报告以及建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 承办部门向法制部门提供的资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法制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请示政策的时间不计算在内。需立即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部门应立即审核。案件复杂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第十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

(八)其他应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或者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四)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超出本单位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部门根据审核结果,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退回承办部门。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应包括承办部门建议、法制审核意见、理由及法律依据。

第十四条 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部门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处理。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部门审核通过后,承办部门提交县级税务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县级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对审核范围作出具体规定,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的承办人员、法制部门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法制审核,按照《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魏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