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时间:
  
 
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法制 > 执法公示 > 正文

河北省魏县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更新时间:2024-03-28 09:56:08点击次数:1123次
1个部门共15项
序号项目名称执法主体承办机构执  法  依  据实施
对象
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法定
时限
承诺
时限

一、河北省魏县气象局(共15项)
1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3对涉外气象活动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六条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七条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4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5对气象资料使用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观测与网络处


《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6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河北省魏县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科技与预报处


《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7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8对气象学会和行业组织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条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9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人影办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0对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政策法规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2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河北省魏县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3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科技与预报处


《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4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政策法规处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9号)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5对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魏县气象局应急与减灾处、观测与网络处、科技与预报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六条、第十九条《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四至二十条;
《河北省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四到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编辑:魏县气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