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县卫健局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行政执法 事项名称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承办机构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四条 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省政府部门2014年第二批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14〕17号)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市、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优惠政策 | |
申请材料 | 所附材料:(请在所提供材料前的□内打“√”) □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 □4.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公共场所,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局窗口,地址:魏县魏州东路38号,邮编:056800,联系电话:0310—3516609。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310—3516609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
办理时限 | 15个工作日 |
监督方式 | 电话监督:0310-3521993 |
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救济渠道 |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县卫健局窗口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县卫健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10—3521993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魏县卫生监督所,地址:魏州东路38号,联系电话:0310—3521993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魏县人民法院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 魏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窗口 0310—3516609 |
行政执法 事项名称 |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承办机构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国务院令第412号)第204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实施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优惠政策 | |
申请材料 | 1.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本单位生产场所总平面图及生产车间平面图 4.供水管网示意图 5.制水和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6.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配备情况 7.输配水管材管件、消毒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批准文件(复 印件) 8.卫生管理组织、制度 9.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水源水和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 10.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水质检验项目、自检制度等 11.其他: 委托检验协议 水源水井及生产区周围30米防护范围内的环境平面图 地表水取水口防护范围内的环境平面图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地址:魏县魏州东路38号,邮编:056800,联系电话:0310—3516609。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310—3516609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监督方式 | 电话监督:0310—3521993 |
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救济渠道 |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县卫健局窗口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县卫健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10—3521993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魏县卫生监督所,地址:魏州东路38号,联系电话:0310—3521993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魏县人民法院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00 |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 魏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窗口 0310-3516609 |
行政执法 事项名称 | 放射诊疗许可 |
承办机构 | 魏县卫生监督所 |
实施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国务院令第449号)第八条 |
优惠政策 | |
申请材料 | □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名单、放射工作人员证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5、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6、本年度放射诊疗设备及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复印件 □7、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提交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8、卫生许可经办人授权委托书 □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
办理流程 |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接收。魏县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地址:魏县魏州东路38号,邮编:056800,联系电话:0310—3516609。 2.获取收件编号 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人员在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可即时获得编号,申请人可现场领取。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即时领取材料受理凭证。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登录行政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310—3516609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放射诊疗许可证》,本证有效期4年,有效期届满前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45日前向我局提出延续申请。 |
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监督方式 | 电话监督:0310—3521993 |
责任追究 | 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或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线索,对违法违纪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根据其违法违纪情节作出处理。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告诫、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行政赔偿责任;向下级行政机关发出《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
救济渠道 |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②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③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④接受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县卫健局窗口代表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受理台负责对县卫健局窗口人员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处理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5.投诉渠道 县政务服务中心投诉电话:0310—3516609 (二)行政复议 1. 行政复议事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之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2.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魏县卫生监督所,地址:魏州东路38号,联系电话:0310—3521993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事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申请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魏县人民法院 |
办公时间 | 上午8:30-11:30 下午2:00-5:00 |
办公地址办公电话 | 魏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局窗口 0310—3516609 |
- 上一篇:魏县卫健局卫生行政执法流程图
- 下一篇:魏县卫健局行政执法文书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