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魏县关于做好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纳入《魏县县乡两级权责清单(2021年版试行)》编制范围的县直部门23个,乡镇21个。

  •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权责清单

     

     

     

                         (共7类、415

    行政许可类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外国

    ( 地 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登记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4.7.1施行,2016.8.25   第二次修订)第237项 “237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工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第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应向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注册。外   国企业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主管机 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   “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十条   "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 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2011.3.1施行,2018.9.18修正)

    第四条“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外国企业申请办理代表机构登记,应当对申请文件、    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   关应当与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相互提供有关代表机构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二十六条“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    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   者责令关闭。”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予以送达,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办理企业登记,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 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类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2000.1.1施行)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  号,2000.1.1施行)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违法行为,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  号,2000.1.1施行)第三十五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伪造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三   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    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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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  号,2000.1.1施行)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个人独资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   为,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三千元以   下的罚款;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二千元    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1997.8.1施行,2006.8.27第一次修订)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合伙企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合伙企业予以登  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1997.8.1施行,2006.8.27第一次修订)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 伙”字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 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合伙企业予以登  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7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   1997.8.1施行,2006.8.27第一次修订)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1、立案责任:发现对合伙企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   伙业务和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    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合伙企业予以登  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   2013.10.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    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  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  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   司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 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  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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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   货币财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 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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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   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   者公告债权人和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    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   依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  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  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司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3

     

     

     

     

     

     

     

     

    行政处罚

     

     

     

     

     

     

     

    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 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过失提供有重 大遗漏的报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  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   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对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 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   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 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 第二百一十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 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  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以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6

     

     

     

     

     

     

     

     

    行政处罚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逾期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2018.10.26第四次修正)第二百一十二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国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违法行为,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处以五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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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  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   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机动车船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发    动机油、氮氧化物还原剂、燃料和润滑油添加剂以及其他添加剂的、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违  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   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9

     

     

     

     

     

     

     

     

     

     

     

    行政处罚

     

     

     

     

     

     

     

     

     

     

    对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  号,1988.6.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正)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口行为构成走私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1、立案责任:发现进口、销售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   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按照职责没收   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    道路移动机械。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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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  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   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  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  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  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 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   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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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 的;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

    、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发布广告的;违法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   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    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发布烟草广告的;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  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  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   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    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  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  记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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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违法发布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五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  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

    (三)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

    (七)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的;

    (八)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

    (九)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

    、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

    (十)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一)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

    (十二)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

    (十三)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

    (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十 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  混淆的用语的;违反广告法第十八条规定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 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   服务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布农作物 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利用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广告代言人的;违反广告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或者利用与   中小学生、幼儿有关的物品发布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发布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 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的;违反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行为,及广告   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违法行 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   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    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  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  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  登记证件。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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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广告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   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发布者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广告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八条规定的;广告引证内容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  的;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违反广告法第十三条规定,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   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 理、发布的;广告违反广告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可识别性的,或者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变相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行政处罚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 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    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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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 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  者、广告发布者未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   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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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广告代言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所列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二)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

    (三)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在医疗、药品、   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    证明的;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发布广告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发送广告的,违反本法第四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未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广告主处五千元以 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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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电信业   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活动违法不予制止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    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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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规    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广告审查的,广告   审查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予以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以欺骗、贿赂    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审查批准的,广告审查机关予以撤销,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的广告审查申请。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 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5、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6、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7、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8、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9、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10、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4号,   1995.2.1施行,2018.10.26第二次修订)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    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广告法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违法行为,予以审   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   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   号,1994.1.1施行,2013.10.25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

    、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

    、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 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1、立案责任: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处罚,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行政处罚

     

     

     

     

     

     

     

     

    对销售种畜禽有畜牧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06.7.1施行,2015.4.24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销售种畜禽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在销售种畜禽时,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   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以不符合种用标准的畜禽冒充种畜禽;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种畜禽    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3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 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06.7.1施行,2015.4.24第一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有关规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

    、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  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   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予以    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   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    使用畜禽标识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畜禽标识的,没收伪造、变  造的畜禽标识和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行政处罚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   2006.7.1施行,2015.4.24第一次修正)第六十九条  “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责令停止   违法行为,没收违法销售的畜禽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    处吊销营业执照。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号,   1982.11.19施行,2017.11.4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

    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   商业经营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   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予以制止,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    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6

     

     

     

     

     

     

     

     

     

     

    行政处罚

     

     

     

     

     

     

     

    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号,   1982.11.19施行,2017.11.4第五次修正)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一)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

    (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营活动的;

    (三)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

    (四)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

     

     

     

    1、立案责任:发现对文物商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购销经   营活动的,文物商店销售的文物、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未经审核的,文物收藏单位从事文物的商业    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的文物,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和其他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造成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行政处罚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1992.1.1施行,2015.4.24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1、立案责任: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8

     

     

     

     

     

     

     

     

     

    行政处罚

     

     

     

     

     

     

     

     

     

     

    对假冒专利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   1985.4.1施行,2020.10.17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 “假冒专利

    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下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假冒专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 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39

     

     

     

     

     

     

     

     

     

    行政处罚

     

     

     

     

     

     

     

     

    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 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对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注册在市场销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   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行政处罚

     

     

     

     

     

     

     

    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二条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42

     

     

     

     

     

     

     

     

     

    行政处罚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条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行政处罚

     

     

     

     

     

     

     

     

     

    对商标代理机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10号,1983.3.1施行,2019.4.23第四次修正)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商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二)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三)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

     

     

    1、立案责任:发现商标代理机构在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   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    商标代理秩序的;违返本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4

     

     

     

     

     

     

     

     

     

     

    行政处罚

     

     

     

     

     

     

     

     

     

    对专利代理机构有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1991.4.1施行,2018.9.6第一   次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承接新的专利代理业务6个月至12个月,   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一)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二)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三)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四)   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五)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1、立案责任:发现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化未办理变更手续;   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指派专利代理师承办与其本    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专利代理业务;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  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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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   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   产品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   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

    、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机关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不依法查处,或者有滥用职权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48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

    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9

     

     

     

     

     

     

     

     

    行政处罚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  号,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

    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1997.1.1施行,2015.4.24第二次修正)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51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二条  “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拍卖人给予警告,可以处拍卖佣金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2

     

     

     

     

     

     

     

     

    行政处罚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拍卖所得。”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行政处罚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委托人处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54

     

     

     

     

     

     

     

     

    行政处罚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 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   1989.3.1施行,2018.10.26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参与恶意串通的竞买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对参与恶意串通的拍卖人处最高应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行政处罚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   2004.5.26施行,2016.2.6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倒卖的粮食,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2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处非法倒卖粮食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6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研制、仿制、引进

    、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2000.5.1   施行,2018.3.19第二次修正)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57

     

     

     

     

     

     

     

     

    行政处罚

     

     

     

     

     

     

     

    对违反《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0号,2000.5.1   施行,2018.3.19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四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  物,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8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金银管理条例

    》有关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金银管理条例》(1983.6.15施行,2011.1.8第一次修正)第三十   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海关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给予以下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

    、交换和留用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并处以罚  款,或者单处以没收。

    违反本条例第八、九、十、十一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另处以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追回实物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

    ……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私自经营的,或者擅自改变经营范围的,或者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情节严重的,可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业。

    (五)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将金银计价使用、私相买卖、借贷抵押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强制收购或者贬值收购。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或者没收。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9

     

     

     

     

     

     

     

     

     

     

    行政处罚

     

     

     

     

     

     

     

     

     

    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987.12.1施行)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违反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违法   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没收其野生药材和全部   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保护野生药栈资源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野生药材资源损失的,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60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   1997.1.1施行,2017.10.7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   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   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1

     

     

     

     

     

     

     

     

    行政处罚

     

     

     

     

     

     

     

    对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 1997.1.1施行,2017.10.7第一次修正)第二十六条   “伪造、倒卖

    、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2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7.21施行, 2012.11.9第一次修订)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6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1995.1.1施行,2020.3.27第四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4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1号,2002.2.1施行,2016.2.6 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

    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   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   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直至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6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 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2002.4.1施行,2018.6.28第一次修订))第十二条  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即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   法经营额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2、《河北省奥林匹克标志保护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9]第1号,2019.4.1施行)第二十条“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   许可,为商业目的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或者使用足以引人误认的近似标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  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6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的;单位内部设立的印刷厂(所)未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手续,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8.2施行,2017.3.1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   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7

     

     

     

     

     

     

     

     

    行政处罚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制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2001.8.2施行,2017.3.1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一条二款:“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

    、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   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 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68

     

     

     

     

     

     

     

     

    行政处罚

     

     

     

     

     

     

     

     

    对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58号,2002.9.15 施行,2014.4.29第一次修订)第七十一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止销售,拒不停止销售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9

     

     

     

     

     

     

     

     

    行政处罚

     

     

     

     

     

     

     

     

    对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违反有关规定使用特殊标志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五条“   特殊标志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或者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该特殊标志,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登记:(一)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的;

    (二)许可他人使用特殊标志,未签订使用合同,或者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0

     

     

     

     

     

     

     

     

     

    行政处罚

     

     

     

     

     

     

     

     

     

    对违法使用他人特殊标志行为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1996.7.13施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没收违法所  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使用与所有人的特殊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

    、图形或者其组合的;(二)未经特殊标志所有人许可,擅自制造、销售其特殊标志或者将其特殊标志用于商业活动的;(三)有给特殊标志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其他行为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   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    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 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  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 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对于不依法履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71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0号,   2011.1.1施行,2019.3.2第一次修订)第四十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规定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   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2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

    号,2009.11.1施行,2019.3.2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生产、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并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3

     

     

     

     

     

     

     

     

    行政处罚

     

     

     

     

     

     

     

    对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3  号,2009.11.1施行,2019.3.2第二次修正)第四十七条 “农业机

    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 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74

     

     

     

     

     

     

     

     

     

    行政处罚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   2019.3.2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七条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5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   2019.3.2第三次修订)第三十八条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6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   2019.3.2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 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 逾期不登记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77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   2019.3.2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8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   2019.3.2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一条  “合伙企业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9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   2019.3.2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80

     

     

     

     

     

     

     

     

    行政处罚

     

     

     

     

     

     

     

    对合伙企业涂改、出售

    、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6号,   2019.3.2第三次修订)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1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11.1   施行,2016.2.6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2

     

     

     

     

     

     

     

     

    行政处罚

     

     

     

     

     

     

     

    对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2011.11.1   施行,2016.2.6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  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83

     

     

     

     

     

     

     

     

     

    行政处罚

     

     

     

     

     

     

     

     

     

    对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   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三条  “虚报注册资本,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4

     

     

     

     

     

     

     

     

    行政处罚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   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四条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 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5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   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五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事项

    行政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86

     

     

     

     

     

     

     

     

    行政处罚

     

     

     

     

     

     

     

     

    对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   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六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

    5 以上15 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3、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

    4、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5、应当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而未依法移送有权机关的;

    6、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7、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8、符合听证条件、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7

     

     

     

     

     

     

     

     

    行政处罚

     

     

     

     

     

     

     

    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1994.7.1施行,   2016.2.6第三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  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 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备案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   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    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   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    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   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