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公示 >> 返回 您当前所在位置:行政执法公示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18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50:49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51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1月19日上午,魏县xxxxx村村民王付x和孔xx因故发生相互辱骂,继而发生打架,王付x将孔xx嘴角抓伤,接到报警后,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在民警处警过程中,王付x再次对孔xx丈夫李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证人证言、案发现场影视频资料、违法行为人王付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一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