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514号
更新时间:2025-12-26 10:45:01点击次数:4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514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张二庄镇第六店三分支,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27日14时许,在张二庄镇xxxxxx村,张xx和邻居张xx因琐事发生吵闹,后用刀将张xx扎伤,经法医学鉴定张xx的损伤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登记表、法医鉴定、受害人陈述、违法人张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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