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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1439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10:14:20点击次数:4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1439号

违法行为人连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 2025年11月02 日18时x,魏县xxxxxxx村崔xx在双井镇乔x台球厅与张xx打球时发生纠纷,后连x伙同张xx对崔xx进行殴打,导致崔xx受伤。

以上事实有报案人材料、证人证言、出警视频、现场监控、违法行为人连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连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连xx未满十八周岁,已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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