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89号
更新时间:2025-12-22 09:52:17点击次数:6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89号
违法行为人栗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张敬x被殴打2025年05月17日 被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立案侦查。 5.16花香水岸对面程x被打案2025年05月17日被魏县公安局魏城镇派出所立案侦查。
现查明:2025年07月01日21时许,在魏县望远街与金华路交叉口,栗xx等人无故对王xx进行殴打。 。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视听资料、受害人受伤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栗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因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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