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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87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6:23点击次数:6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87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08日凌晨03时许,违法行为人刘xx在魏县“众二酒馆”门口与郭xx发生吵闹,后刘xx对郭xx殴打,郭xx朋友李x上前拦架时,也遭到刘xx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刘xxx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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