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185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53:28点击次数:9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18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2-11-20号王xx因马庄新民居摄像头被破坏案被魏县公安局德政派出所受案。
现查明: 2025年09月01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07月31日王xx驾驶xxxxxx小型普通客车,沿天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二锅头酒厂门前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在前方同方向行驶吴xx驾驶的新日牌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坐常x一)尾部,造成吴xx和常x一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xx弃车逃逸。
以上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网上信息查询、当事人口供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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