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612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0:40点击次数:7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612号
违法行为人秦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xx往镇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7月31日,因殴打他人对秦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刑事拘留已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现查明:025年5月4日中午13时许,魏xx往镇xx村民秦xx驾车前往本村祝国x母亲的丧事上,在祝国x家南侧路口处因此前矛盾,落下车窗后辱骂张xx,被他人劝阻后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的指控和陈述、证人证言和违法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秦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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