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620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50:11点击次数:8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620号
违法行为人苗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13日21时许,魏xx往镇xxx村村民苗xx醉酒后无故到其邻居赵xx家街门外辱骂,并将赵xx家街门砸坏、监控摄像头杆推倒、网线扯断、将赵xx家南侧堆砌物料处的铁丝围网扯坏。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违法人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苗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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