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605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35:01点击次数:6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0605号
违法行为人吴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17时许,违法人吴x在魏县东代固镇xxx村自行车筐里将翟xx手机偷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人吴x陈述与辩解,视频影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xx行政拘留十日,因因违法人吴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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