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829号
更新时间:2025-10-10 15:31:49点击次数:12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829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4月26日23时许,崔xx伙同他人在魏县礼贤街与魏x路交叉口东侧因故对汤xx进行殴打,造成汤xx受伤,经法医鉴定汤xx伤情为轻微伤,在殴打汤xx期间,汤xx手机掉在地上,崔xx捡起汤xx手机摔在地上摔坏 。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报案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崔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崔xxx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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