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386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16:36点击次数:8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0386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27日下午,魏县大磨乡xxx村郭xx(男,54岁)无故使用挖掘机在魏县南双庙镇xxx村马xx、马xx、马xx农田上的土壤挖走,将南双庙镇xx村马xx农田上的土坑填平。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供述与辩解,报案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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