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70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15:35点击次数:7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370号
违法行为人朱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范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26日凌晨1时许,违法嫌疑人朱xx在魏xx都北大街路东汽车上张贴黄色小广告传播淫秽信息,被我所民警当场抓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现场照片、张贴广告卷轴以及违法行为人朱xx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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