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71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12:24点击次数:11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71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2月25日左右,张xx在小红书上看到一则刷单赚钱的帖子,后xx对方,对方xx下载“海鸥”APP后再与其联系,张xx下载注册添加对方好友后对方告知张xx会向其银行卡打钱,随后按照他们业务员所发送的链接购买京东E卡即可,随后张xx使用自己名下邯郸银行卡(622xxxxxxxxxxxx315)和亲戚张xx的沧州银行卡(621xxxxxxxxxxxx5562)共接受对方资金约118000元。接收资金后张xx将资金用于购买京东E卡。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银行卡621xxxxxxxxxxxx5562涉嫌电信诈骗案一起涉案资金19139元。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询问笔录,同案人询问笔录,涉案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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