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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76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11:28点击次数:7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76号

违法行为人栗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1年07月30日,因7.28聚众赌博案,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4年下半年栗xx在打麻将时结识“广”后二人吃饭期间“广”提出要使用其银行卡收款帮他取现后可给其200元好处费,栗xx将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中国银行卡(621xxxxxxxxxxxx4330)交给“广”使用,后“广”带着栗xx在双井镇政府附近的ATM机多次取款共9900元后交给“广”。栗xx陈述获利200元。 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查询,栗xx中国银行卡(621xxxxxxxxxxxx4330)因涉嫌电信诈骗案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分局刑警大队止付。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询问笔录,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止付情况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栗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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