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60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1:09:34点击次数:7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360号
违法行为人史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无犯罪前科。
现查明: 2025年02月09日10时x ,史xx驾驶xxxxxx轻型栏板货车沿魏县辖区xxxxxxxxxxxxxxxxxxxx村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未注意观察道路通行情况与对向来车xx车可能时违法超车,在躲避对向来车过程中车身右侧与前方未依法取得驾驶证韩xx驾驶的无号牌的海宝牌电动三轮车左侧发生剐蹭,致韩xx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侧翻,造成韩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史xx驾驶xxxxxx轻型栏板货车逃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现场记录、痕迹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史xxx行政拘留十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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