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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353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58:30点击次数:5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0353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1月07日20时许,在工作中通过摸排走访发现,xxxxxxx村刘xx家中存放违禁易燃易爆物品烟花爆竹,随后被我单位依法查处,违法人员刘xx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出警现场查获视频及违法行为人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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