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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40号

更新时间:2025-10-09 10:26:16点击次数:8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4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3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魏县人民检察院做出附条件不起诉

现查明:2025年03月18日12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xxxxx村群众刘xx名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儿子刘xx,其在2025年3月11日和3月16日分别将其父亲刘xx名下的xxxxxx手机卡和其名下xxxxxx的将手机卡用于拨打诈骗电话. 。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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