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07号
更新时间:2025-10-02 11:13:47点击次数:13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0307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犯罪经历。
现查明:2025年03月05日08时许,经上级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我单位经核实该手机卡属于魏城镇靳xx群众汪xx名下,实际使用人系其孙xx俊虎,王xx伙同王x、栗x星等人,用其将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经违法人王x、栗x星陈述,两人伙同李x北三人2025年2月下旬在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xxxxxx号(xxxxxx0)拨打诈骗电话,该手机号为李x北母亲高xx实名办理的。
以上事实有上级下发线索、违法人陈述、同案人员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元整,因违法人李xxx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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