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240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6:03:32点击次数:25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24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贾xx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22日11时许,贾xx在沙口集乡xx村“精品二手手机店”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70元收购一台白色64G内存的苹果12手机未做登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