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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240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6:03:32点击次数:25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沙)行罚决字〔2025024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22211时许,贾xx在沙口集乡xx村“精品二手手机店”收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70元收购一台白色64G内存的苹果12手机未做登记。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2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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