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27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9:19点击次数:18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2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茜xx
违法事实:
2025年2月19日18时30分许,在魏县魏城镇魏州东路魏县人民法院门口,茜xx因家务事对田x的头部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