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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27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49:19点击次数:181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27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2191830分许,在魏县魏城镇魏州东路魏县人民法院门口,茜xx因家务事对田x的头部进行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20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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