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10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37:48点击次数:2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1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徐xx
违法事实:
2024年11月12日 23时许,徐xx在魏县魏城镇双隆购物广场路口与刘xx发生互打,双方被拉开后,徐xx打电话叫人过来,在魏县魏城镇xxxx区门口对刘xx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