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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10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37:48点击次数:200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210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111223时许,徐xx在魏县魏城镇双隆购物广场路口与刘xx发生互打,双方被拉开后,徐xx打电话叫人过来,在魏县魏城镇xxxx区门口对刘xx殴打。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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