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203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33:33点击次数:10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20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康xx
违法事实:
2025年02月12日1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车往镇xx村村民康xx在家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对其进行警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