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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203号

更新时间:2025-02-27 15:33:33点击次数:10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车)行罚决字〔20250203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021217时许,在工作中发现:车往镇xx村村民康xx在家中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现对其进行警告。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1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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