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182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10:10:02点击次数:162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018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任xx
违法事实:
2024年9月30日19时许,魏县双井镇木xx的王xx(身份证130xxxxxxxxxxxx986)报警称木xx东南地有翟季军、张xx、翟x振等几家人的玉米被盗走了。后经侦查发现是被边马x李xx的李xx、李xx、任庄村的任占x盗窃走的。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2-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