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158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56:11点击次数:174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015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杨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28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魏县前大磨乡后崔x杨玉x在家中燃放烟花爆竹。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警告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8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