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50号
更新时间:2025-02-21 09:48:58点击次数:15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0150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范xx
违法事实:
2024年8月3日14时30分许,在魏县魏都大街“金xx”金店门前,违法行为人范x爱因排队领礼品一事,其母亲韩xx与李xx发生口角,后范x爱、韩xx与李xx、柴x发生打架。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27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