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021号
更新时间:2025-01-10 14:24:37点击次数:366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0021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郭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6日0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4年12月22日21时45分许,郭xx驾驶xxxxxx小型轿车沿魏县龙乡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职教中心门口路段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撞到前方同方向郭xx驾驶的新鸽牌电动三轮车右后尾部,造成郭xx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xx驾驶肇事车辆逃离现场。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伍佰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6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