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013号
更新时间:2025-01-10 14:20:26点击次数:28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0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常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9日16时许,因与武xx之间矛盾,违法行为人常浩x伙同张xx、牛xx、赵xx、闫xx、徐xx在大x村乡xx村殴打武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