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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013号

更新时间:2025-01-10 14:20:26点击次数:288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0013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4年12月29日16时许,因与武xx之间矛盾,违法行为人常浩x伙同张xx、牛xx、赵xx、闫xx、徐xx在大x村乡xx村殴打武xx。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拘留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3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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