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0018号
更新时间:2025-01-10 14:19:50点击次数:26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00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段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一废弃民房内违法嫌疑人段xx非法存放烟花爆竹117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