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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0018号

更新时间:2025-01-10 14:19:50点击次数:267次

决定书(通知书)文号: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00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xx

违法事实:

2025年01月04日09时许,在工作中发现:xxxxxx村一废弃民房内违法嫌疑人段xx非法存放烟花爆竹117箱。

违反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

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处罚结果:

行政拘留十三日

决定(通知)日期:

2025-01-04

实施机关:

魏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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